宋代最盛大的节日是元宵,官员派利是
作者:吴钩,资深传媒人、青年学者。
若问宋代最热闹、最盛大的节日是哪个,答案不是春节,而是元宵。
元宵放灯期间,“家家灯火,处处管弦”,“灯品至多”,“精妙绝伦”;街头每天都有各色艺人表演各种娱乐节目,“奇巧百端,日新耳目”,节目单比央视春晚的要丰富得多、精彩得多;入夜之后,万人空巷,都出门观赏花灯,街市上人多得连找个吃饭喝酒的地方都没有:“欲为夜宴,则绝无可往处,人多故也”;女孩子也穿得漂漂亮亮,出来尽兴游赏,甚至彻夜不归:“倾城仕女通宵出游,没些禁忌”。
官员派发利是
元宵节在宋代发展成最热闹的世俗狂欢节,跟市民文化的兴起、商品经济的繁荣,以及宋政府对元宵闹花灯的赞助是息息相关的。
唐朝时,元宵放灯时间为三天(从正月十四到正月十六),赵宋立国后,宋太祖于乾德五年正月下诏:“上元张灯旧止三夜。今朝廷无事,区宇乂安,方当年谷之丰登,宜纵士民之行乐。其令开封府更放十七、十八两夜灯。后遂为例。”将元宵放灯时间延长至五天。南宋淳祐年间,又增为六夜,正月十三日就开始放灯。
与元代“每值元夕,虽市井之间,灯火亦禁”、明朝因“正月上元日,军民妇女出游街巷,自夜达旦,男女混淆”而“痛加禁约,以正风俗”的做法不同,宋政府对于元宵节的国民狂欢表现得非常宽容,诚如宋太祖所言,“宜纵士民之行乐”。北宋时,应天府倒发生过一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故事,但这个故事在流传的过程中走了样,事情的真相其实是:应天府留守田登,名字与“灯”谐音。下属为避讳,遇到“灯”字一概改为“火”字。“忽遇上元,于是牓于通衢:‘奉台旨,民间依例放火三日。’”台谏官获悉此事,立即弹劾,田登因此被罢了官。宋朝从未有“不许百姓点灯”的事情。
恰恰相反,民间放灯一直受到宋政府的鼓励。南宋时,依照惯例,元宵期间,临安府会蠲免公租房的三日租金;从正月十四日起,官府每天都要给各支歌舞队发钱发酒,以资犒赏;每至傍晚,临安府还要差人到各家各户询问:点灯的油烛是否够用。若不够,官府“各给钱酒油烛,多寡有差”,领取酒、烛到升暘宫,领取钱到春风楼。
到了放灯最后一夜,即正月十八日晚上,临安府尹要出来拜会市民。每当这个时候,府尹大人就坐着小轿,在舞队的簇拥下,招摇过市,“箫鼓振作,耳目不暇给”。临安政府的“吏魁”跟在小轿后,背着一个大布袋,里面装的都是“会子”(纸币),每遇到在杭州城做生意的商民,便给他们派钱,每人数十文,祝他们新年生意兴隆。这叫做“买市”。
不要以为这是我编出来的,《武林旧事》有记载:“吏魁以大囊贮楮券,凡遇小经纪人,必犒数十,谓之‘买市’。”有一些狡黠的小商人,用小托盘放着梨、藕数片,在人群中钻来钻去,重复领赏,官府也不去计较。
天子与民同乐
宋朝的元宵节还有一个惯例:天子与民同乐,以示亲民。一首宋代小词写道:“奏舜乐,进尧杯,传宣车马上天街。君王喜与民同乐,八面三呼震地来。”说的便是宋朝皇帝在宣德门与民同赏元宵的情景。
每年的正月十四(或十五或十六)之夜,皇帝都要“乘小辇,幸宣德门”,观赏花灯;随后,“驾登宣德楼”,宣德楼下早已搭好一个大露台,诸色艺人在露台上表演相扑、蹴鞠、百戏等节目,皇帝坐在楼上欣赏表演,“宫嫔嬉笑之声,下闻于外”;“万姓皆在露台下观看”,先到宣德门下的市民,“犹得瞻见天表”,得以近距离一睹龙颜。
这时候,叫卖“市食盘架”的小贩守候在门外,等着赏灯的嫔妃宣唤,皇室中人叫买小吃零食,出手非常大方:“妃嫔内人而下,亦争买之,皆数倍得直,金珠磊落”。有些幸运的小贩,一夜之间就发了财,“有一夕而至富者”。
北宋徽宗年间,皇室还在皇城端门摆出御酒,叫“金瓯酒”,由光禄寺的近千名工作人员“把着金卮劝酒”。“那看灯的百姓,休问富贵贫贱老少尊卑,尽到端门下赐御酒一杯”。侍卫呼喝提醒游人:“一人只得吃一杯!”
话说有一年元宵,女子游了皇城后,已是深夜时分,见端门摆着“金瓯酒”,也饮了一杯。饮酒后,又顺手牵羊将金酒杯塞进了怀里,想偷走。谁知被皇室卫士发现,一把抓住,问她为什么偷东西。女子说:“妾身的夫君平日管得严,我今天喝了酒,面带酒容,回家后夫君会不高兴的。我将金杯带回去,做个证物,说是皇帝御赐的酒,夫君就不敢有意见了。”只听隔帘有人笑道:“将金杯送给她罢。”帘后那个说将金杯送给女子的人,便是宋徽宗。
这个故事记录在宋人万俟咏《凤皇枝令》诗的序言中,应该是可信的。后来又被改编进话本《宣和遗事》,就更有戏剧性了:“宣和间,上元张灯,许仕女纵观,各赐酒一杯。一女子窃所饮金杯,卫士见之,押至御前。女诵《鹧鸪天》云:‘月满蓬壶灿烂灯,与郎携手至端门。贪看鹤阵笙歌举,不觉鸳鸯失却群。天渐晓,感皇恩。传宣赐酒饮杯巡。归家恐被翁姑责,窃取金杯作照凭。’徽宗大喜,以金杯赐之,令卫士送归。”
在现代政治中,人们可以常常看到政治领袖表现出来的“亲民秀”。元宵节宋朝君主登上宣德门楼看花灯,当然不是贪图声色享受,而是“秀亲民”,用宋仁宗的话来说:“朕非游观。与民同乐耳。”
2月14日晚,江西省上饶县石人乡举行元宵灯会,人们抬着“板凳龙”,走街串巷,欢度元宵佳节。 (新华社 艾世民/图)
消防官兵严阵以待
宋朝元夕放灯,“万街千巷,尽皆繁盛浩闹”,那么多人涌上闹市,又是男女混杂,又是夜晚,又是满城灯火,免不了要对当时的城市治理秩序与公众安全提出挑战。
元宵节最容易发生的意外主要是火灾、儿童走失与治安事故、刑事犯罪。
正月还是天干物燥的时节,又兼千家万户彻夜燃烛点灯、燃放烟花,一不小心,便会引发火患。诗人陈著有一首《元宵》诗写道:“火是人生日用资,难凭回禄做儿嬉。千灯照夜成何事,一点疏防万屋危。”便是提醒家人:元宵放灯之时要注意防火。
所幸宋朝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消防制度,一百多万人口的杭州城配置有五六千名专职的消防官兵,每二三百步设一个巡察火警的哨岗,作为城市制高点的望火楼也是日夜有人值班瞭望,一旦发现哪处起火,立即拉响警报,附近的消防队很快出动救火。元宵放灯期间,宋政府当然更会注意火警,“分委府僚巡警风烛”。
巡警防范刑事犯罪
热闹的上元夜,文静的仕女都出门赏灯了,好动的儿童又如何肯呆在家里?他们“拦街嬉耍,竟夕不眠”。但小孩子懵懂无知,人潮拥挤之下,极容易走失。这个问题,政府也应当给予解决。宋人想出了一个办法:每一坊的巷口,在没有乐棚的地方,多设几处“小影观棚子”,里面放皮影戏,吸引小朋友进来观看,“以防本坊游人小儿相失,以引聚之”。
万众狂欢之际,也难免有人浑水摸鱼,或诱拐儿童,或偷劫财物,或调戏妇人。宋神宗时,某年上元夜,礼部侍郎王韶的幼子王寀才五六岁,随着家人出门观灯,家人将小公子扛在肩上,边走边看,目光为华灯丽人所吸引,不料有一伙奸人,见王寀头戴珠帽,晓得是富贵人家的子弟,便趁着人潮拥挤,将王寀抢走了。王寀虽年幼,却极聪慧,也很镇定,一声不吭,悄悄将戴着的珠帽塞进怀里。待奸人扛着他走到东华门时,王寀看到皇室的侍卫队,立即大呼。奸人骇惧,只好摞下孩子逃走。宋神宗叫人将王寀抱来,一问才知道是王韶的儿子,便交待侍卫把孩子送回王家,并下令开封府追捕奸人。
为防范这样的奸人趁火打劫,趁乱作案,宋政府在元宵夜会加强巡警,“命都辖房使臣等,分任地方,以缉奸盗”。“都辖房”是宋政府设于城市的治安机构,“专以缉捕为职”。凡热闹人多之处,皆点巨烛、松柴照路,亮如白昼。又派大量兵卒巡逻、站岗。宣德楼下,更是戒备森严,“两边皆禁卫排立”。
囚犯元宵示众
元宵放灯之期,设于京城的几个刑狱机构,也会张灯,“建净狱道场”,利用灯饰、图像演绎“狱户故事”,同时“陈列狱具”。这是对潜在不法分子的警示与威慑。临安府(开封府)的“元宵法制警示”最有意思:在“繁闹之地”点燃巨烛,“照耀如昼”,警卫押着囚犯数人,并有布幅纸板写明他们的犯罪行为:“某人为不合抢扑钗环,挨搪妇女。”意思是说,这些不法分子乘人不备抢夺观灯妇女的环钗饰物,或趁着人流如潮对观灯女性耍流氓。然后,京尹当众宣布对他们的法律惩罚。
实际上这是一场表演,那些被当众宣判的囚犯,并不是真的犯了盗抢财物与调戏妇女之罪,而是监狱里的犯人,被官府临时提出来充当一回“群众演员”,以配合官方的“元宵法制警示”。官府的用意,是“姑借此以警奸民”。
可以看出,宋朝对于“妇女出游街巷,自夜达旦,男女混淆”的元宵狂欢,并无意于干涉,政府禁止的对象只是“抢扑钗环,挨搪妇女”的不法行为。倒是明代弘治年间,朝廷曾饬令两京并各州府严禁妇女元宵夜游;清代嘉庆年间,也有大臣提出查禁上元夜“男女交路,而瓜李无嫌”的“狂荡”行为;元代更是干脆禁止民间元宵放灯。生活在元朝的宋遗民刘辰翁,只能通过对故国元宵花灯的回忆来排遣愁怀了:“不是重看灯,重见河边女。长是蛾儿作队行,路转风吹去。十载废元宵,满耳番腔鼓。欲识尊前太守谁,起向尊前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