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专政,这群读书人为什么认为清朝有立宪的可能?
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君主立宪的尝试,但是这种让百姓参与政治的做法,在当时并不合适,人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再加上清廷也不会轻易放权,因此这次运动也只能是一次伟大的尝试。
(图)清末立宪运动出国考察宪政的大臣
立宪与革命,是清末民间知识人所推动的两大改革运动。
参与立宪运动的立宪派,是一群笃信君主宪政救国论的读书人。他们大多是受过传统教育的绅士,以儒家思想为正宗,其中亦有曾留学或进过新式学堂的,多少具备了一些时代的知识与观念。从思想渊源的角度来看,立宪运动,显然是传统观念与新知识影响下的奇妙结合。
立宪运动的宗旨在于促成君主立宪,让国人有参与政治的机会。这一运动的酝酿在同光年间就已开始,而其发生,应始于康有为戊戌变法计划中设立议院之策。康氏在戊戌初夏的一个奏折里(代拟),曾指出议院的主要性质与优点,并将其视为立宪制度的重要内容:
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
康有为强调议院是君民交通的管道,并将二者联系起来,成为健康的政体。议院除了像英国的政治经验所证明的能够便利征税,还使人民能够经由代议士发表政见与诉愿,并在达成公共政策上扮演舆论的力量。康有为一生所持守的目标十分坚定,即以西方为主要模式以求中国政治、经济以及学术思想的改变,而且他要达到此一目的的方法也十分明确,即“按照近代西方的样板,以缓进的步调,使古老的中国传统进入共同的近代世界的价值系统”,在康有为看来,西方近代的政治模式适合同一时期发展中的所有国家。
(图)立宪派代表人物张謇,清末状元,中国近代实业家、政治家、教育家,主张“实业救国”
在清末推动立宪运动者,一般称之为立宪派。他们主张君主立宪的主要理由是针对革命党的威胁,以为“中国今日,固号称专制君主国也,于此而欲易于共和立宪制,则必先以革命;然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因此,应以和平方式,要求清廷实行立宪;因国民程度不足,中国只宜君主立宪,不宜民主立宪;且君主立宪尚须以开明专制为其过渡阶段。
在立宪派方面,继康有为而起的对君宪运动作出进一步理论指导的,是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事实上,正式提出君主立宪主张的也是梁启超。他于1901年发表《立宪法议》一文,认为“君主立宪,政体之最良者也”。民主立宪政体的缺失,是由于施政方略变易太多;选举总统竞争太烈,于国家幸福间有阻力。
至君主立宪实行的方式,则是请光绪帝诏告全国,定中国为君主立宪国;派大臣出国考察后,起草宪法;再令全国士民讨论,五年或十年后,再下诏颁订宪法,以二十年为实行之期。之后,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连续发表《开明专制论》,其立论的要旨,在于说明中国不宜革命,革命必生动乱;然而中国并不能骤然立宪,因为人民程度尚未及格,故应采取开明专制,作为君主立宪之预备。
梁启超的理论,是根据德国学者伯伦知理的《国家论》,以君主为国家统治的主体,人民为国家统治的客体;君主与人民之关系,为主体与客体之关系。君主之人格,即国家之人格。人民各为利益而相竞争,君主立于利害关系之外,超乎其上以判断之,故能以平衡的正义,调和社会各种利害关系的冲突。
(图)梁启超,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戊戌变法(百日维新)领袖之一、中国近代维新派、新法家代表人物
参见汪精卫(汪兆铭)《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四号。他将专制解释为“一国中有制者,有被制者,制者全立于被专制者之外,而专断以规定国家之行动”的制度。所谓制,乃“发表其权利于形式,以束缚人一部分之自由”;然其形式有良与不良之分,“良”者谓之开明制,不良者为野蛮制。
由专断而以“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者,谓之开明专制;而开明专制,是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所谓专制之客体,即指被制者而言。换言之,开明专制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
立宪派认为清廷有立宪的可能,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清廷之君主有立宪之愿望。根据梁启超的看法:“苟君主不欲立宪则已耳,君主诚欲之,则断非满洲人所能阻也。夫阻之者固非无人矣;然其人岂必为满洲人?吾见夫今日汉人之阻立宪者,且多于满人,而其阻力亦大于满人也。”换言之,中国之不能立宪,其责任不在清廷,而其主要阻力则来自汉人。
由此可知,立宪与不立宪问题,并非种族的问题。否则的话,汉人必尽赞成立宪,满人必尽反对立宪。参见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四号。但今天的情形,并非如此,汉人中有赞成者,亦有反对者,满人中亦有赞成者,亦有反对者。满人反对立宪的原因,是基于个人的富贵权力方面的考虑,于是以立宪不利于满人为借口,劝和当局。如果有人委婉陈说,使满人知道立宪对于他们不仅没有害处,反而有大利,那么满人是可以接受的。
(图)《新民丛报》是20世纪初资产阶级改良派的重要刊物,于1902年2月由梁启超创办于日本横滨
其次,满人有立宪的必要。梁氏认为:“满汉利害相反之点,诚或有之;然其间独无利害相同者乎?相同者何?则中国亡而无汉无满而皆无所丽是也。吾以为彼满人者,苟计及其全族之利害,则必能弃排汉之政策,而取同化于汉之政策。盖非是决无以自存也。”
再次,立宪更符合汉人的利益。梁氏指出:“国民于政治上,行自由竞争,其政治能力高度之民族,必能占政治上势力;汉人政治能力,优于满人,故诚能得正当之立宪政治,则满汉两族,孰占优势不成问题者也。”基于汉人本身的利益,梁氏认为汉人也不应该反对立宪。
总之,清廷能否立宪是政治问题,而与种族问题无关。
立宪派主张君主立宪,所以也反对(共和)民主立宪。他们反对共和之说的最主要原因,是人民程度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甚至连当时的革命派都持相同的看法,例如,在陈天华看来,“国之治化,其进在群,群之为道,其进以渐;躐等而求之,则反蹶而仆,或且失其最初之位置。法兰西之革命,流血至多,而卒不若英国民权之固,由程度之不逮也。中国经二十余朝之独夫民贼,闭塞其聪明,钳制其言论,灵根尽去,锢疾久成……遽欲与他人之成年者同享自由之福,其可得乎?”
且各国之治化,“皆由野蛮而专制,由专制而君主立宪,由君主立宪而始共和,秩序井然,断难躐等”,“中国今日,亦只可为君主立宪,不能躐等而为共和”。基于这一原因,梁启超认为中国在实行君主立宪之前,必须有一段开明专制时期,作为立宪的预备;而革命党则以约法之治为过渡,其实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在清帝退位前,康梁一直想借助清廷的力量来实行宪政。他们的基本政治主张有二:其一,是君民同治,认为国人没有进行革命的能力;其二,是满汉不分,以国家主义代替民族主义。这两项政治主张是康梁实践君主立宪的最后依据。
1899年,章太炎与宋恕论变法立宪之事,宋认为中国宜效法日本。而章太炎则认为日本与中国“端绪不同,巧拙亦竟异”。日本是封建之国,“民性慕进,以偷生惰游为耻,有良俗,故其宪政亦工,非以宪政能致善俗也”。中国的情况大不同于日本,“尘为郡县,而国胙数斩,民无恒职,平世善柔之夫,犹能逾超资次以取卿相,会遭变故,而蜚跃者众矣”。
章认为当时不可苟效宪政,根本问题是“除胡虏而自植”。当世之病,是陆贽所谓时弊,而非法弊。清廷之弊在于其已沦为一个老朽贪腐的荒唐朝廷,以立宪救之,如以《孝经》治黄巾。总之,他认为先有良俗,而后有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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