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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婚礼亲迎礼初探_宋朝历史

2022-05-19
关键词 婚礼 亲迎礼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礼仪之邦,在百姓生活中的诸多礼仪之中,婚礼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婚礼的记载,最早见于《仪礼·士昏礼》和bxl近况《礼记·昏义》。它们规定了婚礼的主要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成为后世婚礼的基本依据。
然而,礼仪随时而异,历代的婚礼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宋代的婚礼也是如此,在沿用古时“六礼”的基础上略有变动。关于宋代婚礼的主要程序、礼制特点,目前学界多有论述如:吕友仁的《宋代婚礼概述》;①方建新的《宋代婚姻礼俗考述》;②刘春迎的《试论北宋东京婚俗的几个特点》③等。但是细化到婚礼当天“亲迎礼”究竟应该如何操作却都是寥寥几笔。笔者以《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中的记载为蓝本,结合《东京梦华录》、《梦梁录》等书中关于宋代婚礼的相关文字,对“亲迎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
亲迎,即男子亲自至女家迎娶新娘,男子亲迎于女家体现着婚娶的郑重。亲迎礼是“六礼”的最后一项程序,也是最隆重的一项。宋代亲迎礼的程序主要包括:告于祖宗、醮子、醮女、奠雁、沃盥、交拜、同牢、合卺、结发八项。根据举行婚礼的阶层不同,当时的人们在实际的婚礼中会对这八项程序略有增减。下面按其先后顺序分别加以叙述。
1 告于祖宗
对于婚姻,中国人和西方人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西方人认为结婚是两个人自己的事。而我们的先祖说:“夫婚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④所以在我们的传统中,婚姻不仅仅是男女两个人的结合,他还意味着两个家族的结合,是一件神圣而严肃的事情。《朱子家礼》曰:“厥明,家设位於室中,女家设位於外。初昏,盛服主人告於祠堂。”⑤讲的就是亲迎当日的第一项程序,告于祖宗:清晨,男女双方家中会分别设香案、牌位等物,进行简单的祭祀程序,将子女成婚这件事上告于祖宗。
2 醮子
古人认为结婚代表着一个男子真正的成年。意味着他将从此肩负起对父母,对家族,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在举行完祭祀,上告于祖宗之后,新郎的父亲会在宗祠前嘱托新郎,并要求他许下承诺,称之为醮子。通常新郎的父亲盛装坐在堂上东侧,面向西。新郎自西阶上,立于席西,面向南。赞者斟酒至席前,新郎拜谢赞者,受盏跪,第一杯祭酒,第二杯饮,将酒杯还给赞者,拜谢。新郎行至父亲席前,东向跪。父亲说:“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勉率以敬,若则有常。”⑥新郎答:“诺。惟恐不堪,不敢忘命。”⑦之后新郎执雁前往迎娶新娘,两对宫灯开道。
3 醮女
新郎行至女家门口,女家父母在女儿离家之前也会对女儿进行叮嘱,即醮女。新娘父亲盛装坐在堂上东侧,母亲西侧。新娘由侍女陪同出。赞者斟酒至席前,新娘拜谢赞者,受盏跪,第一杯祭酒,第二杯饮,将酒杯还给赞者,拜谢。新娘父亲起立,命之曰:“敬之,戒之,夙夜无违尔舅姑之命。”⑧新娘母亲起立,为之整冠敛帔命之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尔闺门之礼。”
新娘答曰:“诺。惟恐不堪,不敢忘命。”⑨言毕,立于父母之侧。
4 奠雁
醮女之后,新娘的姑嫂女眷为新娘整理裙衫,送新娘至中门。新娘父亲迎新郎于门外,揖让以入。新娘父母坐于堂上,新郎向前,面向新娘父母跪,置雁于地。侍者受之。新郎再拜,兴,揖之,自西阶出,行至车前或轿前,举帘以待新娘。姆辞曰:“未教,不足与为礼也。”⑩之后新娘登车,新郎骑马在前,新娘车在后。这一程序称之为奠雁。“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句脍炙人口的词,说的就是雁,雁是候鸟,随气候变化南北迁徙并有定时,且配偶固定,一只亡,另一只不再择偶。《仪礼·士昏礼》:“下达,纳采,用雁”郑玄 注:“用雁为贽者,取其顺阴阳往来。”古人认为,雁南往北来顺乎阴阳,配偶固定合乎义礼,因此婚姻以雁为礼,既象征一对男女的阴阳和顺,也象征婚姻的忠贞专一。
5 沃盥,交拜
《朱子家礼》中:“至家,立於厅事,俟妇下车,揖之,导以入。妇交拜。妇从者布席於东方,须从者布妇席於西方。盥於南,妇从者沃之,进。妇盥於北,从者沃之,进。揖妇,就席,妇拜,答拜。”说的就是新娘来到婆家最先进行的两项程序,沃盥与交拜。沃盥指的是浇水洗手,华夏民族自古注重清洁,行礼之前要先沃盥,净手洁面,以示庄严,也是使整个礼仪纯净的必要步骤。宋代新人交拜的仪式称为“坐虚帐”或“坐富贵”,在《司马氏书仪》中记载:“古无婿妇交拜之仪,今世俗始相见交拜”。可见,新人在婚礼中相互交拜的风俗是由宋代开始的。宋代的参拜礼仪式主要有三项,第一是拜家庙祖先,第二是拜舅姑及在堂内外诸亲尊长,第三是夫妻对拜。北宋时新人交拜的仪式,据《东京梦华录》载:
男挂于笏,女搭于手,男倒行出,面皆相向,至家庙前参拜毕,女复倒行扶入房讲拜。男女各争先后,对拜毕就休。
南宋时,新人的交拜礼较北宋更为复杂,增加了用秤或机挑开新娘的盖头这一项,《梦梁录》载:
并立堂前,遂请男家双全女亲,用秤或用机挑盖头,方露花容,参拜堂次诸家神及家庙,参行诸亲之礼毕,女复倒行,执同心结,牵新郎回房,讲交拜礼,再坐床。
6 同牢
洗完手后,新人对席而坐,称为 “同牢之席”。其位置是男东女西,意指阴阳交会有渐,夫妇和谐有序。古人早就有云“男女7岁坐不同席,食不共器”。而今天就要开始人生第一次的同席而坐,同餐而食,取名“同牢礼”。同牢即为夫妇共食祭祀过的牲畜身上的一块肉,有夫妇相亲相爱,互为一体的意思。 7 合卺
“合卺”是指夫妇交杯而饮,据《礼记.昏义》载:“合卺而”郑玄注:“卺,徐音谨,破瓢为卮也。”合卺所用酒器是原为一分为二的葫芦制成。破之为二,合之成一,象征夫妇二人由婚礼结合为一体,至宋代逐渐为对杯取代。卺杯用红丝线牵连,象征夫妻永结同好。匏酒是苦的,所以,夫妻共饮合卺酒,不但象征夫妻合二为一,永结同好,也有着夫妇二人从今往后,要,患难与共的意义。
8 结发
《东京梦华录》卷五记载:“对拜毕就床,女向左,男向右坐……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两家出匹段、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谓之合髻。”《梦粱录》卷二十记载:“行合卺礼毕,以盏一仰一覆,安于床下,取大吉利义。次男左女右结发,名曰合髻。”合髻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结发,对于这一礼仪《东京梦华录》和《梦粱录》皆有记载。但《朱子家礼》云:“司马公曰:古诗云,结发为夫妇,言自少年束发即为夫妇。犹言结发与匈奴战也。今世俗昏姻乃有结发之礼,谬误可笑,勿用可也。”《司马氏书仪》中也确有相关记载。按照司马光朱熹的说法,结发这一项礼仪是不应当存在的。笔者认为,既然《东京梦华录》和《梦粱录》有所记载,《家礼》与《书仪》又都对此进行了批评,那么这一风俗在当时的民间婚礼中应该是确有存在的。
宋代的亲迎礼除了上述的基本程序之外民间礼俗还有撒帐、高坐、利市缴红门等。撒帐是指新婚夫妇拜堂后坐床时,撒金钱花果于帐内的一种祈求吉利的仪式,其目的是祝福新人多子多福之意。据今人考证,此俗始于时期:“李夫人初至,帝迎入帐中共坐,欢饮之后,预戒,宫人遥撒五色同心花果,帝与夫人以衣据盛之,云得果多,得子多也”。宋代“男女各争先后,对拜毕就床,女向左,男向右坐,妇女以金钱彩果散掷,谓之‘撒帐’”。撒帐物品多用果物、糖、花瓣或夹杂铜钱。高坐据《东京梦华录》载是指:“众客就宴三杯之后”新郎着盛服戴“花盛簇面”,坐在屋内中堂。高坐后,在新房的门额上挂上一块花布,布的下边缘撕碎,“婿入房即众争扯小片而去,谓之‘利市缴红门’”。这三项礼仪在《书仪》和《家礼》中并无记载,也并非古时六礼之中的程序。应为民间为了增加婚礼的热闹喜庆气氛而增加的。“高坐”与“利市缴红门”更是宋代首创。
宋代的亲迎礼在遵循古礼的同时,增加了许多戏谑、热闹的环节。一改古时亲迎的庄严肃穆,更加注重仪式的隆重与喜庆。在维护礼制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吸纳民间风俗,开始向世俗化转变,对明清乃至现代的亲迎礼有着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 殷都学刊.1991(4).
② 文史.第24辑.1985.
③ 河南大学学报.1997(2).
④ 礼记.卷20.昏义:185.
⑤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898.
⑥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898.
⑦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898.
⑧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898.
⑨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898.
⑩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899.
仪礼.卷2.士昏礼.缩印长沙叶氏藏明徐氏仿宋本,上海商务印书馆,中华二十五年:2.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4.士昏礼第二:87-88.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899.
(宋)吴自牧著.梦粱录.卷 20.嫁娶.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 :174 .
(宋)司马光著.司马氏书仪.卷 3.亲迎.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36.
(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 5.娶妇.中华书局,1982:145.
(宋)吴自牧著.梦粱录.卷 20.嫁娶.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174.
杨天宇著.礼记译注.昏义第四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816.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4.士昏礼第二:87-88.
(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 5.娶妇.中华书局,1982:145.
(宋)吴自牧著.梦粱录.卷 20.嫁娶.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174.
(宋)朱熹.家礼.卷3.昏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899.
方建新.宋代婚姻礼俗考述.文史.第24辑:168.
(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 5.娶妇.中华书局,1982:145.
(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 5.娶妇.中华书局,1982:144.
(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 5.娶妇.中华书局,1982: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