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捕快属于什么职务?相当于现在的一个什么官?
在古代,捕快是古代县衙中不可缺少的人物,而电影《四大名捕》中的捕快耐人寻味,引人入胜,那么古代捕快是什么职务呢?他们权利有多大?相当于现在的一个什么官?和现在的警察有什么区别?
在地方州县,捕快属于公职人员,与皂隶、壮班组成分工不同的三班衙役。捕快负责缉捕,类似于刑警。皂隶从事站堂和提拘,相当于内勤。壮班专司保护仓库、协捕盗贼的工作,等同于民兵。三班均有头领,称为班头或头役,负责本班事务。在警察队伍中,同样也有不同的分工和类别。
根据清朝法律的规定,三班衙役一般服役三至五年。任期届满,不得留任,如有违反,州县长官将受到必要的惩处。衙役没有固定的工资,以捕快为例,每月只发叫做“工食银”的伙食费。按照职务不同,捕快每年收入六至十二两银子。和捕快类似,警察的工资同样由政府发放。
按照州县的大小不同,捕快的数量也有差异。据《松江府治》记载,松江有四十个捕快编制,而邻近的华亭县,却有八十个捕快编制。不仅如此,大的州县捕快有“马快”和“步快”之分。顾名思义,马快就是捕快配有马匹,用来执行公务,而步快就是普通的捕快了。
加入捕快职业,也有从业要求。捕快必须是男性,身体强壮,手脚灵便,思维敏捷,最好还有一些武艺。平时办案时,捕快身着便装,走街串巷,打听消息。发现嫌疑人后,亮明腰牌,显示身份,用铁尺和绳索缉拿对方。与捕快相比,当代的警察有男女之分,办案手段更加科学高效。
所在州县有案件发生时,捕快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官府对捕快进行考核。考核以时限为准,叫做“比限”。一般案件,五天一“比”,重大案件,三天一“比”。过了比限,捕快仍无进展,将受到责打,以示惩戒。从考核制度上看,捕快的考核过于刻板,而警察在品德操守、职业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更加公正合理。
捕快和警察尽管交集很多,不过差异还是很明显的,归纳起来,呈现“三低”的特点。
第一,社会地位低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捕快一直属于贱民行列。在春秋时期,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差役,分为“皂、舆、隶、僚、仆、台”等类别。秦汉时期,捕快归属于“隶臣妾”的贱业。到了魏晋,捕快仍以“杂户”的身份,受到社会鄙视。在唐宋,捕快被称为“吏胥”。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到清代,《大清会典》规定:“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进一步明确了捕快的贱民身份。
捕快不仅在社会的主流意识中得不到认可,在日常工作同样受到各种歧视。清代捕快的制服采用半红半黑的颜色,就连鞋子也是如此,这与官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此外,《大清律例》对捕快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捕快不能从正门进出衙门,不能坐在公堂上,违者“杖七十,徙一年半。”更有甚者,官员可以任意打骂、鞭笞衙役。
在社会的施压下,形成了一种尴尬的现象。处于社会底层的捕快,却承担着社会公正执法的职责。两者之间,很难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导致封建社会的法制生态严重畸形。《水浒传》中,武松身为步兵都头,依然无法摆脱“贱役”的阴影。而杨雄是刽子手,因身份的影响,“娶了大户人家的婢女潘氏”。
第二,入职门槛低
在古代,民间的男丁都有服役的义务。役不仅是指军队的兵役,还可以是衙门的差役。各地州县根据实际的需要,指派一定数量的男丁充当捕快。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捕快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捕快有利可图,吸引了不法分子投机取巧。这些人只要每年向衙门缴纳二至四两的“纸笔之费”,就能以“挂名衙役”的名义,捞取非法利益。四川巴县新任知县刘衡到任后发现,当地人口数万人,衙役竟有七千人之多。更可笑的是清代捕快的身份,可以继承、出租、质押和赎回。这些不法之徒“虽饱受鞭扑下贱之辱,而甘之如饴。”
第三,道德水平低
在工作中,“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护响之类,在在皆须其力。”捕快从事的是州县的基层执法工作,他的正常收入,无法维持日常开销。于是,捕快利用手中的权利,以“脚鞋钱”、“酒饭钱”、“宽限钱”、“买放钱”和“说和钱”等名目,向双方当事人收取利益,大搞权钱交易。
北宋文人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载:“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可见捕快受贿枉法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了。捕快“腰有一牌,便声生势长,鱼肉细民”,“捉影捕风,到处吓诈”,当地官员往往与捕快沆瀣一气,包庇纵容,默许了捕快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成为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总结:“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是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唯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骨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唯此四种,恶业至多。”纪晓岚的总结和点评,鞭辟入里,入木三分。
捕快的不法行为,在社会上恶评如潮,声誉日下。民间对捕快又恨又怕,避之不及。一些有名望的家族,订立家规,明令禁止族人从事捕快职业。一旦有人涉足,当事人将被从家谱中除名,死后也不得入祠享祀。
封建统治阶级对捕快实行社会和经济双重约束,同时,赋予捕快有限的权力,充当基层的执法者,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着缺陷,捕快利用制度漏洞,收取灰色利益,枉顾法律制度,与现代警察的宗旨和信念完全背道而驰,成为封建制度下的一大毒瘤,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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