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刺配刑罚并不只是在脸上刻字 那还有什么呢?
宋代中有种叫做刺配的刑罚,这种刑罚其实是两种刑罚合并在一起的统称,被‘刺’的不一定会配,被‘配’的同样不一定会被刺,两种合用在一起在当时就算是罪行比较重的了。
充军,这种刑罚的历史也非常悠久,同样起源与奴隶制时期,正式的名称叫做流刑,是古代五刑制中的一种,也持续到了明清时期。
在宋代,墨刑和流刑被合并在了一起,统称为刺配。《宋史刑法志三》中说“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这也就是说,犯罪之人先要处以墨刑,然后再施以流刑。因此,刺配其实包含了两个意思:刺和配,而配就是充军。
比如北宋时规定各地方州县必须汇编一部《盗贼姓名簿》,好清查辖区内犯过强盗罪的人,但开封府却不用编这样的盗贼姓名手册指南,因为开封府的盗贼都被剌字,轻罪的刺在耳后,罪大的或多次惯犯则刺在脸上。所以开封府就不需要搞一个关于境内的盗贼手册指南了。
刺配中的“刺”是如何操作的呢?专业点的解释是这样:凡是被判流配(即俗称的充军)的犯人,在被发配前都要在脸上刺字,这还有个专业名称,叫做打金印。所刺的字大小、形状也很有讲究。史料中说:“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 径不过五分”。对于强盗,还有一项特别的规定:要在额头刺上强盗二字。
配军,才是真正刑罚,因为宋代对罪犯在执行刑罚时,把传统的五刑,也就是苔、杖、徒、流、死通通“折杖”。传统五刑只是“好听”,真正执行起来太复杂,而且成本高,所以宋代执行五刑时通通折算成打板子,就是折杖法,比如死刑的绞刑、斩刑就是用板子打死,并不真的把犯人绞死和斩首,而其它的流刑啊、徒刑啊,就折算成打二十板、三十板之类。
“配”又有什么规矩呢?大致分本州、邻州、五百里、一千里、两千里、三千里及沙门岛等。《水浒传》中这七种方式出现了五种,七种最远的要数裴宣和卢俊义,充军之地都是沙门岛。这个地方其实就是今天的山东长岛,按距离计算,都是三千里之外的地方。
在《水浒传》中遭受刺配之刑的一共有十四人,其中梁山好汉有八位,分别是林冲、武松、杨志、宋江、裴宣、雷横、朱仝和卢俊义。这其中前七位基本都属于过失犯罪,唯有卢俊义的罪名是勾结叛贼,属谋逆的大罪,强盗二字刻在脸上或额头是免不了的。
非梁山好汉被刺配的有六位,分别是高俅、何涛、唐牛儿、董超、薛霸和王庆。这里特别说明一下,之前我谈及过高俅刺配,有读者问,书中仅仅提到高俅是“迭配”,并没有说是刺配。其实迭配就是刺配,书中的杨志和宋江都是被判处迭配的。
宋代“折杖法”流二千里,折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犯罪应处流刑之人,附加“配”。
“本罪”为徒刑者,则依“折杖法”的折杖数而决杖。即,徒三年、徒二年半、徒二年、徒一年半、徒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由此可知,脊杖的数量根据情节自十三至二十不等。也就是说最多不超过二十,小说中写道对武松脊杖四十,这就是小说与历史的区别。
折杖法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了,大大节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但也有消极的后果,就是一般的罪犯的刑罚基本上就是挨揍一顿棍棒,对罪犯来说,打板子的震慑力不够。所以宋代新增了一种刑罚,叫做“配军”,就是把犯人打完板子后,再将他们编入军籍,发配到各地去当兵,就是“配军”。
当然,这种“兵”不是真的去打仗的那种野战军。我们知道宋代的军队分为厢军和禁军,禁军是可以真打仗的,厢军就是在各地为地方机构或官员做杂役的,罪犯们配军,配的就是厢军。配军的罪犯不一定都要刺字,剌字的配军,是一种比较重的处罚,因为是编入厢军军籍,所以刺的字一般是“配某州某指挥”,注意,这里的“指挥”,不是动词,而是宋代最基本的军队编组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团”、“营”之类),是一个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