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庄公的四个儿子 来818几个故事
陈子昂这里先是点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礼是用来使人进步的,法是用来搞好国政的。那么,拿盾牌当枕头时刻准备着为父报仇这是做儿子的大义所在,没错;而诛杀罪犯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功能。如果礼义有缺,就没法教育百姓;如果国法不彰,就没法治理国家。所以说,礼和法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徐元庆的做法慷慨激烈,即便是古代的烈士也不过如此了。《礼记》教导我们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话可不是含糊其词,咱们也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所以徐元庆理所当然应该无罪释放。但这么一来,从法律上又说不过去,难道治国只要有礼治就够了,而可以不要刑罚吗?——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依法把徐元庆杀了,从法律上倒说得过去了,可怎么跟人民群众解释呢?大家一看,孝子复仇却落了这么个悲惨结局,荣辱观还不就错位了吗?所以我陈子昂觉得,放也不对,杀也不对。
那该怎么做呢?道理是这样的:徐元庆如今之所以能够以孝义感动天下,都是因为他为了孝义而不惜牺牲生命的精神。如果咱们饶他不死,他也就不成其为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了,咱们这等于是在玷污人家的节操啊!所以我陈子昂以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依法判他死刑,然后再依礼给他在家乡和墓地搞搞活动什么的,好好表彰一下。
——按《新唐书》的版本,这篇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而我上文引的是《全唐文》的版本,文字有些出入,关键在于,行文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后面还有一句“请把我的这篇文章附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后边,永远作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容后再表。
现在请大家想想:陈子昂的这番说辞究竟在不在理?
可能有人会问了:“刚才不是说《新唐书》把徐元庆列在了《孝友传》里么,又说《新唐书》站在儒家立场上褒贬善恶,那应该会表彰徐元庆才对啊,应该为徐元庆翻案才对啊,怎么却引了陈子昂这么一大段文章,还是说徐元庆该杀啊?”
——别急,《新唐书》这里引述陈子昂的《复仇议》其实是立了个靶子,马上就该炮轰它了。我方才不是问过,《复仇议》这个标题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么,因为《古文观止》里收录了柳宗元的一篇名文,题目叫做《驳〈复仇议〉》,就是专门反驳陈子昂的这篇《复仇议》的。
大家先想想,如果是你,要反驳陈子昂会怎么下手?
陈子昂的《复仇议》抓没抓住问题的重点?有什么毛病没有?看似文采飞扬、逻辑缜密,其实藏没藏着什么致命的纰漏呢?
的确有纰漏,而且,还真就被柳宗元给抓住了。
先交代两句背景:陈子昂在提交《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左拾遗,这是个谏官,这就意味着,他虽然是在讨论礼和法的问题,可按我们现在的话说,他既不是法律口儿的,也不是礼仪口儿的,而柳宗元写《驳〈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礼部员外郎,恰恰就是礼仪口儿的。
另外,虽然同属唐朝高人,可陈子昂到底只是个诗人、才子,柳宗元却还是政治家和思想家,柳前辈的犀利我们已经在《周易江湖》里见识过了,他和韩愈、刘禹锡关于“天”的一系列讨论早已成为唐代思想史上璀璨的一页。
柳宗元和陈子昂虽然同处唐朝,却并不是一个时代的人,陈子昂死后七十多年柳宗元才刚出生,所以,柳宗元是在翻阅历史卷宗的时候看到了徐元庆谋杀案的相关文件,对当时的判决大为不满,于是就针对着陈子昂的《复仇议》写了一篇批驳之论。
有人可能会不理解:“一件陈年旧案子,当事人都死了多少年了,还翻个什么案,难道大家不应该团结起来向前看么!翻历史旧账有意义么!”
——还真是有意义的,而且是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点后面就会看到,咱们先看看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吧: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柳宗元说:我从文献上看到武则天在位的时候,发生过一起徐元庆谋杀案,当时的谏官陈子昂提议判处徐元庆死刑,然后再在徐的家乡给他搞什么表彰活动,陈子昂还建议把这个判例载入律令,永远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柳宗元该展开议论了,他和陈子昂一样,也是先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来入手的。
柳宗元说:礼的意义在于防乱,禁止杀害无辜的人——看,柳宗元把问题的重点放在“无辜”与否之上——所以,如果父亲有罪该杀,那么儿子就不应该为父报仇;儿子如果杀了人、报了仇,也应该被判处死刑。法的意义也在于防乱,也禁止杀害无辜的人,所以,如果官员滥杀无辜,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决不宽恕。这样看来,礼和法虽然具体运用的对象不同、方法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般无二的,可既然如此,又怎么可能对同一件事情既依礼表彰又依法处罚呢?这么一来,大家还不都给搞糊涂了,到底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啊?
——柳宗元抓住了问题的要害:礼和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核心价值观都是一样的,决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套系统,像你陈子昂这么一搞,等于把礼和法对立起来了,搞出两套核心价值观了,大家伙分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了。
柳宗元上边是从法理原则上抓住了要害,紧接着又从徐元庆这个个案当中抓住了要害。——柳宗元问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徐元庆的父亲到底是因为什么才被赵师韫杀的?
这可是个要命的问题,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下边根本就不会有什么难题,根本就不会有什么礼和法的冲突,可陈子昂那帮人怎么就都没想到呢?
柳宗元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当真犯了法,论罪当死,赵师韫杀他只不过是执行国法,那么杀他的就并不是赵师韫本人,而是国家大法。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分明是仇恨国法,这性质可就变了,可就不是为父报仇了,而是犯上作乱了。那么,判处徐元庆的死刑自然是理所应当的,又凭什么还表彰他呢?
这话可谓再一次抓住了要害。《韩非子.外储说下》有句名言,说:“以罪受诛,人不怨上”,(注释6) 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而受诛杀,这个人是不会埋怨法官的。
柳宗元接着说:可是,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犯法,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恩怨,只是为了逞逞官威,这就是赵师韫的不对了,滥杀无辜嘛!徐元庆想为父亲鸣冤,可是官场一片漆黑,官官相护,可怜徐元庆一介草民,上告无路,上访无门,这时候,他还能怎么办呢?
大家注意,柳宗元这里提出的观点非常犀利,别以为儒家都是教人做老好人的,不一定的哦!柳宗元这时候坚决地站在弱势的徐元庆的一方,话里的意思分明透着是:别说什么不能以暴易暴,别说什么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别说什么要相信上级政府能把问题妥善解决,如果这些路全被堵死了,你让一介草民还能怎么办?
怎么办?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既然所有正常途径全被堵死了,草民只有一条贱命,那就以命搏命好了!
——柳宗元够狠吧?他接着说: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是合乎礼、合乎义的,执政者们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呢,又怎能判他死罪呢?
看,这也是儒家的“礼”,是有血性的、有情怀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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