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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后因物价飞涨江西警察逃亡:有人携枪逃亡

2022-05-19

核心提示:在国民政府时期,省市政府机构合一。因此,省会公安局既是全省公安领导机关,又是省会城市的公安机关,总体情况一直变化不大。抗战结束后,民生略有稳定,许多警察警官嫌工作苦、薪水低,纷纷请长假,或依靠亲友另谋出路。当解放战争进入到相持阶段,国民党统治区民不聊生,普通警察也难以维持生计,警察逃亡现象大量增多,特别是有的警察携枪支、穿服装逃亡。

民国警察,资料图

“江西南昌典故多,哟嗬嘿!七门、九州十八坡罗嗬嘿……”这是一首流传南昌的老民谣。民谣所唱的“十八坡”中,有一个为“总镇坡”(现为中山路西段),是民国江西警察的诞生地。

从1911年诞生到1949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民国江西警察历经38年时光。在很多影视剧中,民国警察给人的印象都是歪戴着帽子,一副鱼肉百姓的嘴脸。其实,在旧时代,难以维持生计的警察也不少。抗战结束后,江西还一度出现警察逃亡潮。

江西警察始于1903年

1902年,清政府通令撤销各省保甲局,筹办警察,创办警政。1903年,南昌保甲局撤销,设立省会警察总局。总局设督办,掌握全局事宜,由臬司兼任。另设总办、会办各一人,在督抚的领导下,指挥调度下级官员,一方面执行省会警察事务,另一方面监督各府、厅、州、县警察机关,并在南昌城内火神庙、新巷子、状元府、南昌府前设城东、城西、城南、城北4个分局,在滕王阁设城外警察局,在进贤门外、德胜门外设上、下两个分局,各分局内设总巡(1人)、分巡(2人)、巡检、文案、稽查。城外分局设督查兼提调、总巡、分巡、巡检、文案、稽查。上、下段两分局分别叫作上正分局和下正分局。每正区辖两个分区,正区设正区官,分区设分区官。正区官由候补佐集官(县丞、巡检、典史等)充任。各分局下设巡弁(即巡官)、巡目(即警察长)、巡丁(即普通警察)若干。

这时还是初创阶段,组织系统不太完备。

据江西省档案馆资料显示,1907年,清廷下令各省设巡警道。南昌于1909年2月将省会警察总局改为巡警道。道下设文案(秘书)和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以及教练所、医院。此外,还设有卫警队官、消防队官。城内仍设东、南、西、北四区,各区设一、二、三区官;城外上、下段,每段设1至2名区官,并将巡目、巡弁改称巡长、巡官。各区施行“四.八”日夜巡查制,即四小时值班,八小时休息的日夜轮流街巷巡查制。

1911年10月,满清朝廷被推翻,“中华民国”建立。省巡警道改为省警视厅,厅址设在总镇坡。警视厅设总监,总理厅务。文案改称秘书,督察官改为勤务督察长。另设稽查和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及消防队、侦探队。警卫队改称保安警察队,并划半步街、状元府、火神庙、惠民门外、章江门为一、二、三、四、五区,每区设两个分署。区设署长,分署设署员。至此,江西警察进入民国阶段,并有新的大发展。

不少警察参与南昌八一起义

据南昌公安史志记载,1913年9月,袁世凯派李纯督赣,省警视厅改为省会警察厅,厅址仍驻总镇坡。设厅长总理厅务。厅长以下保留原机构,增设警乐队和水上警察厅。当时水路交通比陆路交通重要,必须要有专门警察机构维护好江河治安。1916年4月,江西省政府增设警务处,省会警察厅隶属于省警务处。警务处长兼任警察厅长,下设视察长、视察员。南昌城区内外划分为五个警区和十个分署,由此开始划分警区,变更组织,机构逐渐完备。

1926年冬,北伐军攻克南昌,全省政治局面大为革新。全省警务划归省民政厅管理,各县县政府之下设置县公安局。1927年1月,南昌市政厅成立,省会警察厅与水上警察厅改为南昌市公安局和水上公安局,全省警务处处长由市政厅长兼任。不久,南昌市政厅改为南昌市政府,市公安局隶属于市政府,局下设秘书和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各课及政治部(又称政治指导员办公厅)。各课配课长、课员、办事员和督察长、督察员。市区仍设五个警区和十个警署。

南昌八一起义后,南昌市公安局的大部分警察和消防队员先后被彭干臣(中共在起义期间任命的南昌市公安局局长)和朱德(此前由朱培德任命为南昌市公安局局长)带走,踏上起义征途。革命行动对南昌市公安局产生了强大冲击。起义部队撤离后,当局对南昌市公安局进行了重大改造。除重新招募员警外,还将总务、行政两科合并为警务科,增设秘书室、勤务督察处、警官训练班、警士训练所、拘留所、济民所、屠宰场。撤销五个警区和十个分署,将全市分为九个公安分局和牛行(今昌北)特设分局,保留水上公安局。

1930年10月,南昌市政府缩编,将公安局划开,改为省会公安局,直接隶属于省民政厅。不久,市政府撤销,又将市政府所办之一部分交通、卫生等事务也划归公安局办理。自此,全省警察机构的模式基本固定下来。

1939年曾避迁吉安

1939年初,日军进攻南昌。4月,南昌市各机关撤退至吉安。江西省会警察局改为江西省会警察总队。总队下设总务、警务、情报、交通、宣传、医务六股,将所有长警编为三个大队,每大队辖三个中队,每中队辖三个分队,另设一个运输队。一、三大队驻吉安,二大队驻赣州。

1940年1月,总队队部随省政府迁泰和县洲尾村,在吉安设办事处,并留情报、宣传、医务三股在办事处工作,一大队仍驻吉安,三大队随总队部驻泰和。另派一个中队驻临川、一个中队驻宁都等。1941年将这两个中队调回大队。

1942年,省警察总队驻吉安办事处撤销,所有人员及第一大队都调回泰和。期间,原由情报股负责主办的侦查和审讯工作,划归警务股办理。情报股专管情报,交通股管理申请建筑事务及有关交通事项,医务股管理卫生事务,其余各股就本股性质办理业务。1944年8月,省警察总队第二大队驻赣县,派一个中队驻防瑞金。10月,日寇窜扰渐紧,省政府决定迁往宁都青塘。11月,省警察总队派第一大队先往青塘驻防,驻泰和的警察准备向兴国、宁都等地撤退。

1945年1月,总队部随省政府撤至兴国,后又转往青塘。日寇投降后,省警察总队于8月返回南昌,恢复省会警察局。11月恢复了5个分局,全面开展各街巷站岗巡逻工作,并按过去编制编组保安第一队、第二队及消防、侦缉、警乐等队。1947年,省会警察局增设外事科。

在国民政府时期,省市政府机构合一。因此,省会公安局既是全省公安领导机关,又是省会城市的公安机关,总体情况一直变化不大。抗战结束后,民生略有稳定,许多警察警官嫌工作苦、薪水低,纷纷请长假,或依靠亲友另谋出路。当解放战争进入到相持阶段,国民党统治区民不聊生,普通警察也难以维持生计,警察逃亡现象大量增多,特别是有的警察携枪支、穿服装逃亡。

对此,江西省会警察局一方面重申国民政府民国28年颁行的《警察逃亡惩治条例》,一方面制定了江西的管理办法。民国35年5月31日,江西省第1846次省务会议通过《江西省候用警官甄审办法》,共11条。

该办法规定,对“志愿充任本省各级警察局(队)内之委任局长、分局长、队长、督察长、科长、训练员及警所所长”的人,经各方荐举或自己申请登记,按照资格审查、书面测试、口头考询等程序和分数,由民政厅根据实际需要签请派用。

解放战争爆发后,国统区货币严重贬值,财经困难,江西省警察系统又采取了一系列紧缩措施。如给警士造箕斗姓名册,每名警士都要在名册上捺印指纹,防止虚报冒领津饷;凡有警士离职的,必须随即注销人名和员额;出现警察逃亡现象的,可以用逃亡警士的津饷用作内部调剂等。

1949年南昌解放时,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南昌市政府,当时江西省会警察局仍在原址,下设外事科、司法科、行政科、总务科、秘书室、督察室、会计室、人事室、保安第一队、保安第二队、侦缉队、警乐队、消防队和五个分局、十个分驻所、三个派出所,员警夫达10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