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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墓出土“常所用”兵器考

2022-05-19

摘要:曹操墓出土牌铭“魏武王常所用”兵器,分别为戟、矛、刀、椎四种,由导从及长短兵器,形成一套最简单的组合,执行“警跸侍卫如常仪”的基本功能,属于天子仪卫。例如“交戟”只有皇帝才能使用。曹操生前获得享用天子仪卫的资格。这套仪具既体现了曹操的薄葬主张,同时也是墓主身份地位和墓葬等级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曹操墓;常所用;仪卫;交戟

2009 年末,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宣布在安阳西高穴村发现的东汉大墓为魏武帝曹操高陵,这一重大考古发现很快得到学术界的认定① 。墓中出土刻有“魏武王”铭文的石牌、石枕(慰项石)等,是确定墓主为曹操的主要依据② 。刻铭石牌共59 块,其上端均有穿孔以与实物相联系,每一石牌代表一类实物。石牌从器形上分为圭形尖首及平首斜肩两大类,平首石牌刻铭生活用品名称及数量(重量),尖首石牌全部刻有“魏武王”铭文,分别为:

“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2 件,

“魏武王常所用挌虎短矛”2 件,

“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刀”1 件,

“魏口口[常]所用搏口口[椎]二枚”1 件,

“魏武王常所用慰项石”1 件。

这些牌铭代表一套以兵器为主的“常所用”器物组合。其中戟、矛、刀、椎构成侍卫兵器组合,兹对其历史来源、功能及其与墓主身份、墓葬等级的关系,略作探讨,祈望识者批评指正。

一、交戟

用戟制度是贵族官僚身份等级的标志,以有缯衣或油漆的木戟为仪仗,分两类,一为导引,二曰门戟,统称为“棨戟”。《汉书·韩延寿传》 :“功曹引车,皆驾四马,载棨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沈钦韩曰:“《古今注》 :棨戟,殳之遗像,前驱之器,以木为之,后世滋伪,无复典型,以赤油韬之,亦谓之油戟,王公以下通用之,以为前驱。”《后汉书· 舆服志上》 :“公以下至二千石,骑吏四人,千石以下至三百石县长,二人,皆带剑,持棨戟为前列。”《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记有:“授棨戟武骑三百……作鼓吹,导引归家。”王勃《滕王阁序》记有:“都督阎公之雅望,棨戟遥临。”以上为前列导引之戟。

门戟制度起源于周代,至唐代始有详细记载③ 。《周礼·掌舍》“为坛谴宫棘门”,郑玄注引郑司农曰:“棘门,以戟为门。”张衡《西京赋》:“武库禁兵,设在兰锜。”李善注:“兰锜,兵架也,陈列于甲第三门,若今戟门。”左思《吴都赋》及《魏都赋》:“陈兵而归,兰锜内设。”《隋书·礼仪志》:“西汉武帝,每上甘泉,则列卤簿,车千乘,骑万匹。其居前殿,则植戟悬循,以戒不虞。其所由来者尚矣。”《隋书·柳彧传》载:“时制三品已上,门皆列戟。”《旧唐书·张俭传》:“唐制三品以上,门列棨戟。俭兄弟三院门皆立戟,时人荣之,号为‘三戟张家’。”《新唐书·百官志》载:“武器署……给六品以上葬卤簿、棨戟。凡戟,庙社宫殿之门二十有四,东宫之门一十八,一品之门十六,二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尹、大都督、大都护之门十四,三品及上都督、中都督、上都护、上州之门十二,下都督、下都护、中州、下州之门各十。衣幡坏者,五岁一易之。薨卒者既葬,追还。”以上为门戟,列于州以上官府及三品以上官员私家门之两旁,由朝廷按等级、依规格颁授。

天子用戟主要用于“以戒不虞”,并非完全为了导引或者炫耀门庭,故天子不用木制髹漆的“桨戟”,而用真戟。除了在殿堂“植戟悬楯”以外,一般在殿外设“周卫交戟”,即在周围及门道两旁设卫士执戟交叉而立。《艺文类聚·杂文部》卷五十六“诗”字条下载:“汉孝武皇帝元封三年作柏梁台,诏群臣二千石,有能为七言者,乃得上坐……卫尉曰:‘周卫交戟禁不时。’”《文选·左思<吴都赋>》注引李善曰:“汉武《柏梁台》卫尉诗曰:‘周卫交戟禁不时。’”《初学记·职官部》卷十二“卫尉卿”下引“《汉官解沽》曰:‘卫尉掌宫阙周庐殿,屯陈夹道,当兵交戟。’胡广注曰:‘宫阙之内周庐殿,各陈屯交兵士,以示威威武,交戟以遮妄出人者。’”《太平御览》卷三百五十二引王隆《汉官解诂》与此同,自注:“胡伯始曰:谓者门郎阁陈屯士,夹首道旁,当兵以示威武,交戟以遮妄出入者。”《后汉书·百官志二》李贤注引胡广曰:“交戟,以遮妄出入者。”《文选·张衡<东京赋>》有“郎将司阶,虎戟交铩”。薛综注:“杀,言虎贲中郎将主夹阶而立。虎贲或执戟,或持铩,而相对也。交铩,谓交加而设兵器也。善曰:《汉书》曰仪兵郎中夹阶。”《汉书·刘向传》“今佞邪与贤臣并在交戟之内”。颜师古注:“交戟,谓宿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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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张禹传》载张禹等《上邓太后表》曰:“臣闻王者,动设先置,止则交戟……所以重宿卫也。”《太平御览·兵部》卷三百五十二“戟上”引应劭《汉官仪》曰:“旧制太子食汤沐十县,家令领主自有宫置。周卫交戟,五日一朝。”《后汉书·班彪传》:“又旧制,太子食汤沐十县,设周韂交戟。”综上所述,按汉制,在驻跸的周庐、周卫或周韂,环列屯兵,夹道交戟,是只有帝后及太子才能享有的特权。

在军中最高统帅可设“交戟”。《史记·项羽本纪》:“哙即带剑拥盾人军门,交戟之卫士欲止不内,樊哙侧其盾以撞,卫士仆地,哙遂人。”然而汉朝严格控制权臣掌握兵权或出任边将,所谓“三公不与贼盗”(《后汉书· 何敞传》), “五大不在边”(《左传·昭公十一年》)。朝臣中,包括丞相、三公,无论权位多高,都不可设“交戟”兵卫。三公必不得已带兵,则采取“交戟叉颈”觐见天子的方式予以制衡,以彰显皇帝权威。曹操曾经因带兵觐见汉献帝而被“交戟叉颈”吓出一身冷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郭颁:“《世语》曰:旧制,三公领兵入见,皆交戟叉颈而前。初,公(曹操)将讨张绣,入觐天子时,始复此制。公自此不复朝见。”《太平御览·兵部》卷三百五十三“戟下”引此作:" 《世说》曰:旧制三公领兵入见,皆交戟叉颈而前。初,曹公将讨张绣,入见天子时,始复此制,公自是不敢朝见。”自注“一出郭颂《世语》”。《北堂书钞·武功部》卷一百二十四“戟·交戟叉颈”条下引作“《世说》云”。按今本刘义庆《世说新语》无此语。《通典·职官》卷二十“三公总叙”曰:“汉制,三公不与盗贼,若领兵人见,皆交戟叉颈而前。”自注:“使虎贲执刃扶之也。魏武为司空,破张绣,入觐天子,亦行此制,汗流洽背,自此不复朝觐也。”《文献通考·职官考》卷四十八引此同。

《北齐书·王昕传》有“芒刺在背,交戟入颈,上下相疑”。此与建安二年曹操的境况十分类似。在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时代,权臣掌兵势不可挡,“交戟叉颈”的“旧制”显然已不合时宜,但朝廷仍予以恢复,反映了曹操与汉献帝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和斗争。经过“交戟叉颈”事件之后,曹操为免自取其辱,不再朝觐;同时步步紧逼,蚕食皇帝权威,最终取得天子仪卫。据《魏志·武帝纪》,其过程略如:

(1)建安十三年(208年)六月,为丞相。

(2)建安十七年(212 年)正月,赞拜不名,人朝不趋,剑履上殿,如萧何故事。

(3)建安十八年(213 年)五月,为魏公。

(4)建安十九年(214 年)三月,位在诸侯王上,改授金玺、赤绂、远游冠。

(5)建安二十一年(216 年)五月,为魏王。

(6)建安二十二年(217 年)四月,设天子族旗,出人称警跸。五月,作伴宫。十月,冕十有二旒,乘金根车,驾六马,设五时副车,以曹丕为魏太子。

《礼记·礼器》:“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礼记·玉藻》:“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史记·吕太后本纪》:“乃奉天子法驾,迎代王于邸。”裴骃《集解》引蔡邕曰:“天子有大驾、小驾、法驾。法驾,上所乘,曰金根车,驾六马,有五时副车,皆驾四马,侍中参乘,属车三十六乘。”故至建安二十二年,曹操已取得天子冠冕和法驾。从建安二年曹操受到天子警卫的惊吓,到二十二年享受天子仪卫,曹操整整期待了二十年。曹操实际获得了天子权威,因此当有人劝进时,他很自信地说:“若天命在吾,吾为周文王矣。”(《魏志·武帝纪》 裴注引《魏氏春秋》)暗示大臣们在他死后拥立其子当皇帝。

曹操曾受到汉献帝天子警卫的惊吓,刻骨铭心,因此对于曹操来说,获得天子“警跸侍卫”,这一待遇得来不易,弥足珍贵。曹操墓出土的“常所用”牌铭以兵器为主,应是天子仪卫中的“警跸侍卫如常仪”。“交戟”是天子仪卫中最高等级的象征,因此曹操墓随葬的两件“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必定是一对“交戟”, 是表示曹操享受天子待遇的重要标志。

二、短矛

《史记·匈奴列传》:“其长兵则弓矢,短兵则刀鋋。”《集解》引:“韦昭曰:鋋,形似矛,铁柄。”《索隐》引:“《埤苍》云:鋋,小矛铁矜。”《说文》:“鋋,小矛也。”《方言》:“五湖之间,谓矛为鋋。”《汉书·晃错传》 :“此矛鋋之地也,长戟二不当一。”颜师古注:“鋋,铁把短矛也。”作为自卫性短兵武器,“短矛”在唐朝属于允许私人持有的五种兵器之一。《唐律疏议》 卷一六《擅兴律》云:“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自注:“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疏》议曰:“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先秦车兵使用的长矛,按其长短有“酋矛”、“夷矛”之分。《周礼·司兵》:“掌五兵五盾……建车之五兵。”郑司农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也。”郑玄注:“车之五兵,郑司农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考工记·庐人》:“车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郑玄注:“八尺曰寻,倍寻曰常。酋、夷,长短名。”我们认为曹操墓出土的“常所用挌虎短矛”,应与车兵“酋矛”无关,而是亲兵侍卫持有的短兵器“短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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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刀

关于曹操的刀,史籍有详载。《北堂书钞·武功部》卷一百二十三:“魏武帝《内诫令》云:‘往岁作百辟刀五枚,吾闻百炼器,辟不祥,摄伏奸宄者也。”《初学记·武部》卷二十二:“《典论》曰:魏太子丕造百辟宝刀。”又《储宫部》卷十:“魏文帝《典论》曰:惟建安二十四年二月丙午,魏太子丕造刀三。”《艺文类聚·军器部》卷六十“刀”字条下:“魏武帝令曰‘往岁作百辟刀五枚,适成,先以一与五官将(曹丕),其余四,吾诸子中有不好武而好文学,将以次与之。’”又引魏陈王曹植《宝刀赋》曰:“建安中,魏王命有司造宝刀五枚,以龙熊鸟雀为识,太子得一,余及余弟饶阳侯,各得一焉。”《太平御览·兵部》 卷三百四十六“刀下”引曹植《宝刀赋》曰:“建安中,家父魏王乃命有司造宝刀五枚,三年乃就,以龙虎熊马雀为识。太子得一,余及余弟饶阳侯各得一焉。其余二枚,家父自杖之。”由此可见,曹操自己的佩刀是百炼钢刀,1974 年在山东临沂苍山县出土一把东汉永初六年(112年)造的环首“卅氵柬大刀”④ ,可以作为曹操“百辟刀”的参考。

然“常所用挌虎大刀”应不是曹操佩刀,而是侍卫捉刀。《南史·萧晃传》 卷四十三:“时禁诸王蓄仗,在都下者,唯置捉刀左右四十人。”(事亦见《南齐书》卷三十五)。《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三十六载:“旧制:诸王在都,唯得置捉刀左右四十人。”胡三省注:“捉刀,执刀以卫左右者也。”《世说新语·容止》:“魏武将见匈奴使,自以形陋,不足雄远国,使崔季珪代帝,自捉刀立床头。既毕,令间谍问曰:‘魏王何如?’匈奴使答曰:‘魏王雅望非常;然床头捉刀人,此乃英雄也。’魏武闻之,追杀此使。”此事最早见载于晋裴启《语林》,《史通·暗惑》转自《魏志注》引《语林》,《太平御览》卷四四四引《语林》,《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九载自梁商芸《小说》。《史通·暗惑》力辩其事非真,然侍卫捉刀而立应无可疑。此类捉刀,应是环首大刀。

《魏志· 典韦传》载典韦“常绕大帐……常昼立侍终日,夜宿帐左右……韦好持大双戟,与长刀等,军中为之语曰‘帐下壮士有典君,提一双戟八十斤’”。这里提到的“长刀”是将“大刀”安装长木柄而成,因与“大双戟”相等,可知重八十斤。曹操墓出土的“常所用”大刀,应非军中“长刀”,而是侍卫捉刀。

四、大椎

曹操墓出土一件残石,依照片可辨识出“魏口口〔常〕所用搏口口〔椎〕二枚”字样,推测其原文应为“魏武王常所用搏虎大椎二枚”。“搏虎”,与“挌虎”义同。《说文》“椎,击也,齐谓之终葵”。《史记·张释之冯唐传》“五日一椎牛,飨宾客军吏舍人”。“椎牛”与以椎“搏虎”一样,都是击杀之义。《集韵》“椎…通作槌,俗作耜”。《史记·信陵君传》:“朱亥袖四十斤铁椎,椎杀晋鄙。”《史记·留侯世家》:“为铁椎重百二十斤……狙击秦皇帝博浪沙中,误中副车。”《淮南子·说林训》:“椎固有柄,不能自标。”上述为进攻性武器大铁椎。

“椎”亦用作仪仗及侍卫武器,与关斧合称“椎斧”。《后汉书·马融传》载《广成颂》曰:“翚终葵,扬关斧”,李贤注:“翚,亦挥也;《广雅》 曰‘终葵,椎也’。”此椎斧用作“驱厉疫”的仪仗。“盖古人以椎逐鬼,若傩之为耳”(《日知录》卷三十二《终葵》)。《晋书·职官志》:“持椎斧武贲,分属二卫。”又《食货志》载有:“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又《舆服志》 载:“司马史九人,引大戟楯二行……迹禽一行,椎斧一行。”罗福颐《印谱考》 卷四载有“椎斧司马”官印。《晋书·贾充传》载西晋宰相贾充死,葬礼上有“椎斧文衣武贲魏武王“常所用”大椎,应为武贲持有的“椎斧”之类的侍卫兵器。

执“椎斧”可能具有导从作用。《后汉书·舆服志》:“县令以上加导斧车。”“椎”后世称为“骨朵”或“金瓜”。《宋史·仪卫志二》:“执擎骨朵充禁卫。”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元宵》:“两边皆禁卫排立……执骨朵子。”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一“车驾诣景灵宫孟飨”条:“诸亲从等都管人员,并执骨朵,列行导引。”《元史·舆服志二》:“羽林宿卫……领宿卫骑士二十人,执骨朵六人,次执短戟六人,次执斧八人。”元张星《荤下曲》:“卫士金瓜双引导。”“骨朵”、“金瓜”的引导功能当源自汉代的“终葵”或者“椎斧”。

五、余论

“常所用”应即“常仪”或“常法”所用,是皇帝日常起居、听朝等一般场合使用的仪服和用具。《魏志·王朗传》:“近日车驾……违警跸之常法。”《旧唐书·职官志》“尚辇局”条:“若常听朝,皆去扇,左右各留其三,以备常仪。”《通典·礼》卷一百二十三引《开元礼纂类》“嘉礼·皇帝皇后正至受皇太子朝贺”条,载皇帝皇后出人皆“警跸侍卫如常仪”。《文献通考·郊社考》卷七十引《唐开元礼》“皇帝冬至祀圈丘仪”条下云:“乘舆出自西房,曲直华盖、警跸侍卫如常仪。皇帝即御座,东向坐,侍臣夹侍如常。”《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帝御明堂殿受朝贺,仗卫如常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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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出动,在国(城)中或宫中清道、警戒称“警跸”,在出行中居住或停留则称“驻跸”。晋崔豹《古今注·舆服》:“警跸,所以戒行徒也……谓出军者皆警戒,入国者皆跸止也,故云出警入跸也。”《周礼·隶仆》:“掌跸宫中之事”,郑玄注引郑司农云:“跸谓止行者,清道,若今时儆跸。”《后汉书·张禹传》:“王者动设先置,止则交戟,清道而后行,清室而后御,离宫不宿,所以重宿卫也。”李贤注:“《前书》曰:旧典,天子行幸,所至必遣静室令先案行,清静殿中,以虞非常。”故“警跸”就是清道、清室,以准备皇帝出行和居止。曹操墓出土“魏武王常所用慰项石”l 件,按其形制,一望可知为石枕,铭文刻在背面。“慰项石”代表驻跸用具。

关于侍卫。《后汉书·百官志二》:“卫尉…掌宫门卫士,宫中徽循事。”李贤注引《汉官》曰:“员吏四十一人……卫士六十人。” 操墓出土的“常所用”兵器,按目前所知的情况来看,分导、从及长、短兵四类:导引执大椎,随从执大刀,长兵为交戟,短兵为短矛。侍卫数量则减至最少:长短兵及导引各二人,随从目前仅知有捉刀一人。

《后汉书·舆服志》:“天子出,有大驾,有法驾,有小驾。”此“三驾”用在比较隆重的出行场合,一般“警跸侍卫如常仪”可能比较简便。天子出行,其威仪一般表现为曲直伞盖、法驾车马、长长的骑吏及随从俑队等。但曹操墓葬没有选择这样的铺张浪费方式,而是选择了“常所用”警跸侍卫仪具。这套以武器为主的仪卫器具组合,规模小得不能再小,组合精当,功能齐备,既遵从了曹操的薄葬遗命,又表现出墓主的尚武精神和实用原则。

曹操虽然主张薄葬,但并不主张降低墓主的身份和等级,他终身为之奋斗而得来不易的天子待遇,一定会在随葬品中体现出来。这套魏武王“常所用”戟、矛、刀、椎等侍卫兵器,代表了皇帝侍卫最简洁的组合,完全适合墓主的身份地位,既能体现天子威仪,又符合薄葬原则,成为曹操墓葬身份等级的重要标志。

① 李政、张俊梅:《专家考证河南安阳安丰东汉大墓为曹操高陵》,《中国文物报》2009年12月30日第l版。

② 潘伟斌:《安阳西高穴曹操高陵发掘获重要成果》,《中国文物报》2010年1月8日第5版。

③ 夏晓臻:《唐代棨戟制度考述》,《东南文化》1994年第6期;张艳云:《唐代的戟门》,《文博》1995年第1期。

④ 刘心健、陈自经:《山东苍山发现东汉永初纪年铁刀》,《文物》1974 年第1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