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的考课制度、公务员制度
南北朝的公务员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的起源:豪族势力的发展,及其向文化士族的转化
(一)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豪族势力的上升
相对于秦朝以来皇权发达的状况,魏晋南北朝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虽然自从春秋战国时代起,编户农民对于国家――实际上就是君主个人――的依附就逐渐发展,并且于秦汉时期在我国社会中占据了主要位置,中央政权也通过各种措施控制对于个别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但是,自从西汉末期以来,随着官僚机器的腐化,户籍核查和“上计”等制度的逐渐破坏,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的逐渐发展。在两汉之际的社会动乱中,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或者是同宗族内的贫困人群社会地位下降为大姓豪民的依附人口,或者是宾客地位下降,转而成为主人的依附人口。这种状况,在东汉时期,由于东汉政权自身的豪族性质而得到了强有力的发展。在大量占有土地资源、宗族势力不断增长、学术文化普遍积累、仕进特权初步形成这四个条件的作用下,东汉士人的政治和社会权力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而不再只是皇权的附庸。
这种发展的结果是:豪族成为乡里社会生产、生活的主导者,地方官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影响朝廷政局变动的政治力量。具体地说,“在经济上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兼并,在政治上则是企图把持选举途径,操纵地方官场。”这在东汉末期“党人”和宦官之间的激烈政治斗争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并且在东汉帝国崩溃后直接转化为武装军事集团。此外,在两汉时期实行的察举制下,统治者着重考察的是士人的“才”即才能,和“性”即操行。如果说“才”有比较统一的可操作标准,例如官吏的治理能力,将领的军事能力等,“对于‘性’,士人所具备的纲常名教之类的抽象因素却没有办法找到统一的外在表现形式。因而在认知过程中‘以族举德,以位命贤。’家世渐成考察‘性’的最好方向”。从另一个角度说,“所谓政治也者,就是礼教之大规模的实现;国家也者,就是家族之大规模的实现”,也就是说,被历代王朝,尤其是东汉,奉为圭臬的所谓“纲常名教”本来也不过就是等级制家长制的家庭伦理的代名词,世家大族在这个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优势,“诸子虽冠成人,不命曰进不敢进,不命曰坐不敢坐,不指有所问不敢言,父子之间肃如也”的河内司马家族就是典型的例子。事实上,也只有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不需要从事生产,在政治上也不需要通过战争、或者依附皇权等“非正常”的手段获得高级官职,同时又垄断了“文化”,实则等级制家长制的家庭伦理的大型家族才有能力如此做。――当然,东汉末期的士族们还是必须从事政治活动的,所以史书上留下了袁绍、刘表这样的士族人物“外宽内忌”的记载。
(二)豪族向文化士族的转化
在豪族势力上升的同时,由于东汉帝国建立后豪族已不可能通过武装力量和军功来保持和加强豪族家族的政治权位,也就是说,“如果要保持和加强家族的政治权位,就必须要正常地通过经学化的途径提高家族的文质性,靠官僚化、士族化来实现”,也就是说,他们必须通过学习经学实现家族政治权力的顺利再生产。在这个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东汉马氏家族从马援这样的军功贵族转变为马融这样的儒学大师的过程。同时,正如上面所说的,这个过程也是“文化”,实则等级制家长制的家庭伦理被这些大型家族垄断的过程。这个过程,除了南朝以外,总是在王朝更替的时候被打断,而在王朝稳固的时候得以持续。
二、九品中正制的建立
(一)东汉末年士族势力的进一步上升
东汉帝国崩溃以后,首先是大量的“编户齐民”被驱离土地,成为流民,而这些流民中的相当一部分转化成了依附于豪族的部曲或者佃客,并被组织于“坞壁”一类的社会组织中。这些坞壁不仅是生产单位,“随着这种部曲家兵制的发展,豪强地主庄园也就变成割地自据的军事堡垒”,刘备被吕布击溃后资助刘备恢复实力的,号称“僮客万人,赀产巨亿”的糜竺兄弟就是著名的例子。同时,随着东汉中央政权的崩溃,士族不必担心宦官的迫害,并且如袁绍兄弟这样的人士还直接组织武装集团参与政权争夺。而就士人中的大多数而言,正如田余庆先生指出的,“东汉世家大族虽然在地方上拥有经济和文化的、政治的和军事的强大实力,仍倾向于把自己的宗族利益寄托于一姓皇朝”,换言之,他们一直在努力地寻找能够保护他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和权力的政治家和相应的制度。他们最先找到的是本身即为世家大族势力的袁绍,在发现袁绍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后,多数人转而投靠曹操。但是曹操推行的政策,无论是屯田,还是著名的“惟才是举”的《魏武三诏令》,对于士族的庄园经济基础和以德行为基础的文化“霸权”都构成了冲击,甚至“使得那些以‘经明行修’博取声名,以觅得入仕途径的士人骤然丧失了依据。不仅如此,在和袁绍的战争过程中,曹操还通过他任用的满宠等法吏,采取了打击地方豪强,乃至杨彪这样的高级士人的措施,直接伤害到了士族的既得的利益和地位。在曹操击败袁绍之后,随着他的权力的膨胀,他和士族人士,如孔融、崔琰,甚至协助他取得了政治和军事上的巨大成功的荀发生了非常激烈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士族必须通过一种正式的制度维护自身的地位。同时,由于东汉对于士族的极力保护,曹丕为了正式取代东汉建立新的王朝,就必须取得士族的认可,或者至少是默许,因此也必须保护士族已经获得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九品中正制,就是作为这样一种士族和新皇权相互妥协,承认士族在地方上拥有的种种特权为正当的制度而建立,并得到推行的。根据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的观点,九品中正制也含有照顾汉朝官僚的意图。从技术角度说,到了曹操统治的末期,不仅他“以品第之法选拔官吏,而且乡党舆论和士大夫阶层,都已将由乡里品第做官视为仕进之正途”,实行九品中正制的条件成熟了。
(二)九品中正制的正式建立及其内容
一般认为,九品中正制建立的标志是延康元年,亦即曹魏政权正式取代东汉政权的那一年,由东汉颍川士族的代表陈群制定的《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的要点,就是“在地方郡国设置中正一职,参酌乡里的评判,给管辖区内的人物确定一品至九品的等级,上报政府,政府根据此上报的品级任命官员。”由中正确定的这个一品至九品的等级,一般称为“乡品”,这说明九品中正制“保持汉代以来乡举里选的旧传统。特别是汉末兴起的名士清议之风和乡里月旦评”,而且,乡品和官品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起家官逐渐晋升的时候,其所获得的乡品等级,大体决定了以后的仕途”,通过这样的办法,九品中正制将东汉末以来士族的特权,尤其是把持官场,操纵“选举”,以及以德行为基础的文化“霸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确立了下来。在东汉末期短暂地战胜了“性”的“才”,又一次地败在了“性”的手下。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九品中正制从初期设立州郡中正,到司马懿辅佐齐王曹芳后(高平陵政变前)新设立州中正,从而使门阀士族能够更好地操纵官僚的选择,不断地趋于稳固和成熟。中正的权力也不断扩大,选择官僚的权力越来越被世家大族所把持,以至于夏侯玄特别提出了意见。
不言而喻,高门士族的子弟能够获得高的乡品,不过,“魏晋史籍中的‘上品’并不包括一品和三品,而是专指乡品二品”,而根据宫崎市定的分析,“乡品二品以下才是中正实际上可以自由定夺的范围”,也就是说,上品的评定权力,实际上掌握在拥有高级官职的高门士族手里,因此,九品中正制从一开始就被逐渐上升的门阀士族所掌控,作为维护和加强自身势力的工具,上品也因此成为区别士庶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说,“九品官人法从最初开始就按照贵族式运作”。不仅如此,在“上品”内部,也划分出了三个不同的等级:“上品中的帝室茂亲,和高等士族称为‘灼然二品’,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上品中的中等士族称为‘门第二品’,表明这些家族或依凭祖上官爵,或依恃当今位势而列于上品;低等士族,……多为‘累世豪强’的地方大姓,并依靠自己的博学或济世之才而列为上品,被称为‘二品才堪’”,并且大致对应于门阀士族内部的各个阶层,起家官品的高低,“主要是依据门阀士族内部的等级差别来决定的”,大体来说,在曹魏时期,“三公,诸大将军等高级士族子弟大都由五品官起家;列卿、令仆、诸曹尚书等中级士族子弟,则多由六品官起家;州刺史、郡太守等低级士族子弟,多由七品官起家”,当然也会存在浮动。例如九品中正制的制定者,司空陈群的儿子陈泰,“青龙中,除散骑侍郎”;尚书令陈矫的儿子陈骞,“起家尚书郎”;曹睿宠臣孙资的孙子孙楚,由于其父孙宏只是太守,就只能“始参镇东军事”,“后迁著作郎”。到了两晋,壁垒更加森严,五品官已成为“帝室茂亲和三公子弟”的专有物,其余等级士族的子弟起家官则相应降低一品。例如,大司马陈骞的儿子陈舆,“拜散骑侍郎”。但是,虽然起家官有品级的区别,但是就性质而言,这些官职全部属于“清官”。乡品中的下品则包括了三到七品。同样,下品各品的起家官职虽然也有等级差别,但是全部属于“浊官”。
九品中正制的品级划分
九品中正制建立初期,该制度尚不成熟尚不稳固,同时也是因为天下尚未安定,战争仍在继续,“才”仍然被统治集团需要,已处于劣势的寒门士人向高门士族的挑战没有中断,“才性”的争论仍然在进行――虽然,“政治实践中一直都是强调才性同,性在才先,以性为主”,如围绕《四本论》,在司马氏死党傅嘏、钟会和捍卫曹魏“唯才是举”的李丰、王广进行的政治斗争就是一例。高门士族,如司马家族,仍然要从事“非正常”的政治活动,“外宽内忌”的记载也因此在史书上留了下来。孟康和邓艾这样的有才能的寒门人士虽然遭到统治集团的排挤,但也还有一定上升空间。
中正的职能是“主持乡论清议,并据以评次人才高下,铨定九品”,那么乡里的清议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其核心内容,大都以儒家伦理道德作为衡量人物的标准,而孝道尤其受到特别的重视”。《三国志》的作者陈寿因为父丧中有疾而使婢女制丸药而两遭清议以致终身坎坷也是很著名的例子。另外,正如前面说过的,“孝”是等级制家长制的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孝”的地位上升也说明在这个时期,家族利益的地位开始上升,与皇权开始形成抗衡的局面,再加上曹魏末期政治斗争特别残酷,充满血腥,“同日斩戮,名士减半”,甚至连司马氏的后人,东晋明帝司马绍都只能“以面覆床曰:‘若如公言,晋祚复安得长远!’”,高级士族们开始回避政治活动,“儒家一贯强调的整体至上,公义优先的原则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倒转”,这也为日后士族的腐朽埋下了伏笔。除了曹魏之外,孙吴也曾仿效曹魏建立过类似的制度,除了将州郡级的“中正”改称为“大公平”外,其余一如魏制。这对孙吴政权的“江东化”进程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虽然在九品中正制建立的同时,还存在着其它类型的选官制度,例如从两汉延续下来的秀才和孝廉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也被纳入了九品中正制的范围。比如,曹魏时期“州郡举荐的秀才和孝廉在中央接受考试,根据成绩定等第,但此等第须同中正评定的乡品对应”,东晋重要人物温峤“后举秀才,灼然二品”即是一例。此外,吏部铨选、公府辟召、州郡辟召、太学生策试入仕等九品中正制以外的选官途径要么(如吏部铨选)也必须依据中正品第,要么(如州郡辟召)被高级士族子弟们抵制,只能成为低级官职的入场券,也就是说,九品中正已经成为当时遴选官僚的根本制度。不仅如此,“当时贵族主义逐渐弥漫开来,吏部对于通过个人才能获得上品者似乎越来越吝惜授予官位”,如西晋的夏侯湛“泰始中,举贤良,对策中第,拜郎中,累年不调”。这样一来,“举秀孝贤良,变成只有家境贫寒的子弟才会响应,而势家子弟即使被举荐也会推辞”,正如宫崎市定指出的,“一旦占据了中央政府显贵地位的权势之家,……在中央也利用地方的金字塔为铺垫,以在此基础上建构全国性的贵族金字塔”。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寒门士人的生存空间被极度压缩就不足为奇了。
(三)九品中正制的主要特点
在九品中正制仅仅实行了几十年后,“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就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对于九品中正制的描绘和批判。事实也是如此。根据薛菁的统计,从曹魏到陈朝,已入仕的正史传主中出身寒门的比例从41.3%持续下降到15.2%,此外,担任掌握遴选官员大权的吏部尚书职务的人士中,来自寒门的比例也从西晋时期的15.4%下降到陈朝的8.3%,而尚书吏部郎这个职务在西晋和南朝更是完全为一般士族和高门所垄断,在地方上负责评定品级,“是乡里清议的主持者和乡闾舆论的代言人”的中正的情况也是如此,在西晋还有27.7%的中正出身寒门,到了陈朝就只剩下5.6%了。
此外,九品中正制还造成了官职的“清浊”之区分,“一般来说,凡是士族做的官就是清官,寒人做的官就是浊官。清官无事而悠闲,禄丰而权重,地位清华,迁擢迅捷;浊官则反是,事繁而任剧,禄寡而权轻,地位卑微,迁擢迟缓”士族和庶族之间的差别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魏晋九品中正制选才程序
在门阀士族的全盛时期,他们除了九品中正制保证的政治权力和下面将要讲到的,由占田制保证的经济权力以外,还广泛地享有其它类型的特权。在曹魏时期,“八议”,即“对八种具有特定资格或特殊身份的权贵人物的犯罪,经过特别程序和审议,减轻或免除其刑罚”正式进入法律,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正式进入法律,逐渐完善,同时,司马炎于276年创立了专门为门阀士族服务的国子学。也就是说,在本时期,和九品中正制配套的,为门阀士族服务的一整套特权等级体制建立起来了。
三、东晋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门阀士族
(一)东晋的门阀政治――九品中正制的全盛时期
东晋是九品中正制,以及相应的,士族地位的全盛时期。虽然西晋的灭亡“使得魏以来形成的贵族金字塔毁于一旦”,但是,从北方流亡到南方的士族和南方的本土士族在既有经验和社会基础之上又很快地重建了这个金字塔。在这个时期,与曹魏和西晋相比,主要的变化是“实际支撑官僚金字塔的顶梁柱,已经完全从三公转移到尚书的手中”,并为南朝继承,不难发现,这也为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的成熟做好了准备。就九品中正制而言,这一时期的最大变化是“中正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东晋以后,中正一职成为点缀门阀的官衔,常常出现在列传里”。可以不夸张地说,正是由于门阀士族“霸权”建立工作的彻底完成,才不需要中正这样的特别的政治权力存在。
就门阀士族而言,在这个时期内,除了已经享有的经济和文化权力之外,士族在我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地掌握了实质的政治权力。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士族不仅在社会经济上享受了大量的特权,此起彼伏的王(分为琅邪王氏和太原王氏)、谢、桓、庾等几个势力强大的家族,以及他们之间的冲突基本上垄断了当时的高层政治活动。当然,东晋的皇权,和中国历史上所有的皇权一样,是不甘心自身的权力旁落的,也尽可能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主要是寒门士人或流民武装――对士族的权力地位进行反击。毋须赘言,士族也不可能坐以待毙束手就擒,这就必然导致激烈的,有时是流血的政治冲突。例如,在东晋初期,司马睿力图通过刘隗、刁协、戴渊等寒门士人抗衡琅邪王氏势力的举动成了王敦发动武装斗争的借口。东晋末期,士族的衰落初步显现,不甘心政权被士族把持的东晋孝武帝司马曜和其弟司马道子父子就力图抓住这个机会,通过控制著名的流民武装北府兵等手段重新取得对于士族的优势;只是司马道子父子低下的政治能力使得双方同归于尽,并为刘裕的崛起铺平了道路。
东晋的政治舞台上除了掌握高层政治权力的门阀士族之外,还有另一支重要力量。众所周知,东晋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流民,他们也不甘寂寞,力图在政治舞台上有所表现。他们首先是成为皇权对付士族的工具,具体地说是司马绍和郗鉴利用流民武装镇压王敦。其后,流民武装的首领苏峻谋求保护自身的利益,和东晋政权也发生了武装冲突。在苏峻事件之后,由于士族的庄园经济控制了大批人口和土地,“东晋政府正常的租赋兵徭取给越来越困难,而兵役征发,困难尤大。因此,从北方南来止于江淮的流民群,就成为东晋朝廷注目的对象。”除此之外,各个士族家族也组织流民武装作为自己的力量,比如著名的长江上游地区的北府兵,和长江下游的“襄阳兵”,并成为各个士族家族之间均势的承担者。在东晋末期皇权和士族的政治斗争中,随着士族的衰落和控制的解除,这些流民帅,具体地说是上游的杨期和下游的刘牢之,也趁机起事,想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分一杯羹,但最终失败了。
(二)南朝寒门士人地位的上升和皇权的强化
东晋王朝在士族和皇权的冲突中灭亡之后,政权转移到了以刘裕为代表的寒门手里――也正是在刘裕手里,发生了晋初以来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惩罚高门士族超过官方许可的额度隐匿户口的事件。刘裕赖以起家的政治基础,则是上述的著名流民武装北府兵。在南朝皇帝“周围聚集了不少寒人,所谓‘门生’或‘左右’,很多便是力图摆脱徭役和求得官职的寒门地主和商人”。在南朝期间,这些主要为江南本地土豪的寒门士人以“恩幸”的名义地位大幅度上升,例如“中书舍人之控制中书省,制局监之控制禁卫军是皇权和寒人结合的表现”――当然,这个时期的寒门士人“最高愿望不是打破这种士庶等级区别,相反的是想挤入士族行列,乞求承认,……主观上他们却正想把自己妆点成贵族模样,以便获得各种特权。”
宋武帝刘裕(363年-422年)字德舆,小名寄奴,汉族,刘宋开国之君。对外致力于北伐,对内抑制豪强,重用寒门,被誉为“南朝第一帝”
与之相反,原先东晋的高门士族,如著名的琅邪王氏,陈郡阳夏谢氏,尽管在南朝仍然享有崇高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地位,但是他们已经不能再像东晋时期那样处于政治权力的核心,相反地,他们多次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如刘宋初期的谢晦,萧梁时期的王融),或者君主着力打击的对象(如和刘义真结合了的谢灵运),剩余的高级士族则大多退出了政治领域,转而彻底醉心于其它的“闲暇”活动,并且在这些“闲暇”活动中继续着自身的腐化堕落,直到最终灭亡。有一个故事很能说明问题:“梁时文士吴均好为慷慨军旅之作,其《剑诗》云:‘何当见天子,画地取关西。’表达了强烈的立功豪情。后来梁武帝召见他,问他:‘天子今见,关西安在焉?’吴无言以对。后来,梁武帝被围台城,吴均也在围城之中,梁武帝再次问计于他,吴均惶恐万分,不知所答。踌躇半晌,乃畏畏葸葸地说还是投降为好,早到虽然身陷重围、但又倔强不屈的梁武帝的痛骂。”
不过,虽然南朝的门阀士族退出了政治斗争的中心,但他们对于自身地位的维护力度一点也没有减弱,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他们退出了政治斗争的中心,独善其身的倾向更加发展,他们更加醉心于维护自己的那一块领地,“南朝对中正的选任标准与吏部是一致的,即均须谙悉谱牒,详练百氏”。同时,南朝的清议“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科条;范围与对象不断扩大;威力与作用也大为加强”。可以理解为,南朝的门阀士族放弃了政治领域后,又找到了一个伸张他们的权力和权威的场所。
皇权的强化还突出地表现在皇族内部斗争的激化上。在中国历史上,名义上奉行的血缘政治伦理和实际中奉行的绝对皇权总是要造成大量的皇族内部冲突和斗争,但是南朝的皇族内部斗争之激烈之血腥在我国历史上也是罕见的。除了在我国历史上司空见惯的皇族兄弟父子间冲突,如刘义隆杀刘义康,刘劭杀其父刘义隆之外,著名事例有刘宋明帝刘杀光刘骏的所有儿子,齐明帝萧鸾杀光萧道成和萧赜的子孙等。除了这些血腥的屠杀之外,南朝的皇权还设置了以监视各个诸侯为惟一目的的,被认为“威行州郡,权重蕃君”的“典签”,以彻底消除出任各州刺史的各位亲王对中央政权的潜在威胁。
梁朝末年的“侯景之乱”对于南朝的高门士族是致命的打击,已经彻底腐化堕落了的他们直接成为了侯景的屠杀对象。
四、九品中正制之外的魏晋南朝政治和社会
(一)屯田和占田
在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以及军阀混战过程中,大批农民被强制性地从土地上驱离,因此形成了非常严重的“流民”问题,同时,也对生产造成了及其严重的破坏。这样的状况不仅给当时的人民造成了深重的苦难,“谷一斛五十馀万钱,人相食”一类的状况屡屡见于正史记载,同时也使得当时的各路军阀武装频繁地处于严重的缺乏军粮的状况,例如,“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民人相食,州里萧条”,曹操自己的军队也发生过“初,太祖乏食,(程)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的状况。曹操的屯田就是使用强制手段使农民和土地重新结合,以解决严重的军粮不足等问题,同时也是恢复生产的重要措施。当然,曹操采取这样的措施,和中国历史上的所有掌握皇权的人一样,也有和一般的官僚地主争夺对小农“剩余”的剥夺权的目的。屯田从196年起在许昌周围试行,并“从建安十一年起,逐步将屯田推行于其控制之下的各州郡”,直到264年在门阀士族瓜分民屯的狂潮中正式被废除,并在西晋统一全国后为各级官僚按等级分别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占田制所取代。
曹魏的屯田范围很广,“西至凉州,东抵海滨,南尽江淮,北达幽蓟,凡曹魏政权统治区域内,大抵均有屯田。”就类型而言,曹魏的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主要是曹操时期设立的,并且在之后的曹丕和曹睿时期延续了下来。而军屯则主要是曹魏后期出于和孙吴、蜀汉进行战争的需要而设置的,比较著名的有邓艾在淮南地区进行的屯田。但是总的来说,屯田的规模并不是很大,根据学者的估计,“全国耕地用于屯田的当远小于十分之一”。在曹操时期,屯田是按照军事体制进行编制的,具有很强的军事性质,“屯田民平时参加生产,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在典农的率领下参加作战”,直接管理屯田的官员则被赋予了典农中郎, 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等具有军事涵义的名称。
到了曹丕时期,“屯田区开始被作为曹魏中央政权的地方政权郡县一样看待……屯田区和郡县并置,典农本人的身份已不再是带有军事性质的农官,而是和郡守、县令(长)一体看待的地方行政官员”,也就是说,屯田已经从设立之初的应急性措施转变为“日常”性质的就整体而言,一般认为屯田事务由尚书台进行管理,如邓艾就是以尚书郎的身份在淮南地区进行屯田的。曹魏的屯田不仅在经济上有作用,由于屯田而且还在政治斗争中发挥了作用。著名的“淮南三叛”中,无论是第一次的王,还是第二次的毋丘俭和第三次的诸葛诞都是“利用屯田民和屯田兵在很短的时间内组织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在同一个时期,除了曹魏之外,孙吴和蜀汉也在一些地区(如汉中地区)实行了屯田。此外,曹魏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还建立了“士家”制度,即将士兵的家属作为人质,并且强迫他们进行屯田,把他们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
虽然屯田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解决了粮食生产的问题,也减轻了人民生活的痛苦,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屯田始终是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尤其是,屯田客除了要缴纳一定比例(持私牛者官民中分,持官牛者官六民四)的收成作为地租以外,虽然在曹操时期他们免于徭役,但从曹丕时期开始,随着屯田的常态化,屯田民们的负担也在加重。首先是曹丕时期典农驱使部分屯田民离开土地经商牟利,“自黄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各为部下之计”,剩余的屯田民的劳动负担随之加重。到了曹睿统治的时期,曹魏政权开始向屯田民加派徭役,“明帝即位……(毋丘俭)出为洛阳典农。时取农民以治宫室”。曹芳统治时期,屯田民开始承担兵役,例如毋丘俭所列的司马师罪状中就有“欲擅强势,以逞奸心,募取屯田,加其复赏”,即征发屯田民当兵,到了曹魏末期,屯田民承担兵役已经成为官方承认的既成事实,例如曹髦就专门,“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即抚恤战死的屯田民。此外,屯田民所开发的土地也受到了高级官僚地主的觊觎和侵占,比如“(何)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及坏汤沐地以为产业”,同时,不堪沉重负担的屯田民们也纷纷“主动”地寻求官僚的荫庇,“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这就使得屯田制度不断地受到侵蚀而衰落。
在这种情况下,西晋政权废除屯田就是势所必然的了。当然,西晋废除的,是一般人民进行的民屯,军屯这种对于加强边境防务有利,以及能增加政权的财政收入的措施在东晋南朝时期仍在继续,但是其规模已大为缩小。在废除屯田制后,西晋政权推行了占田制,即在承认各级官僚,尤其是士族按照品级拥有一定数量的特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各级官僚所能够“合法”拥有的土地,以及作为士族特权的,能够拥有的依附农民的数量。当然,由士族一手建立的西晋政权不可能触动士族的任何一点利益,正如学者指出的,“占田令除了限制官吏占田数量的意义外,并不收回官吏已经超额占领的土地,即容许旧有的超额占领,同时又使未占或少占的官宦人家得以按法补足”“由于占田令中有品官各以贵贱占田及荫客的规定,官品愈高受田愈多,受田之后又往往有受而无还,显然更加保护豪门士族利益。这样一来,原有的土地不但没有触动,因经济特权与政治特权合而为一,他们得以再次参与因占田令的颁布而引起的新的土地分配,更加重了门阀士族垄断土地的政治色彩。”也就是说,九品中正制确保了士族的政治特权,而占田制保证了士族的经济特权。
(二)皇权和士族的冲突
在拥有了强大权力之后,士族和皇权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激烈的冲突。除了上述曹操和孔融、荀、杨彪杨修父子的冲突等零星事例之外,在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两个。第一个是曹魏和孙吴的“校事”官。所谓“校事”,就是“直接受最高统治者节制的和为之服务的,其性质类似于后世之特务,是最高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和个人专断而设置的爪牙,是监视百官和全国人民的工具”,他们“完全是一些直接受最高统治者节制、驱使和为之服务的鹰犬式小吏,是一群无所不在的监视者和告密者”。因此,一点也不奇怪,从校事制度设立起,曹魏的士族一直在强烈抗议校事制度对于他们的权力地位造成的损害,士族的代表司马家族通过高平陵政变夺取权力之后废除了校事制度。孙吴的校事则更为疯狂,除了一直和孙吴政权摩擦不断的江东士族之外,校事吕壹甚至在孙权的默许和纵容下开始迫害孙权的亲信,即江北士族集团的代表人物,如诸葛瑾,步骘等。当然,这样的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孙吴政权的稳定性,孙权也只能用诛杀吕壹,以及,甚至在整个中国历史上也罕见的,向自己的臣下道歉的方式力图消除影响。但是,由于孙吴的政权始终牢固地控制在孙氏家族手里,江东士族也没有能像他们的北方同侪那样掌握实质性的权力,孙吴的校事制度并没有被废除,而是和孙吴相伴始终。
第二个代表是孙吴时期皇权和江东大族的激烈冲突。在孙吴政权的建立过程中,江东士族遭受了惨重的损失,如吴郡陆氏的族长陆康就在孙策攻庐江的战役中战死,这些士族和主要以淮泗人为主体,且属于典的寒门的孙氏政权也处于尖锐的对立状态。孙权取代孙策之后,有意识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双方之间建立婚姻关系等,以修补双方的关系,并稳固自身的统治,孙吴政权在后期也日益“江东化”,如在暨艳案的处理上有意识地维护张温这样的江东士族代表,并且任用江东士族人士如顾雍担任丞相,任用江东大族代表陆逊父子执掌孙吴上游兵权重任。但是,双方的矛盾仍然存在,并且时常地发生小规模冲突,如会稽虞氏的代表人物虞翻被流放岭南,以及孙权和张昭之间的摩擦。孙权的儿子孙和孙霸争夺太子地位的斗争使得孙氏政权和江东大族之间的矛盾集中地、大规模地爆发出来了。在这场斗争中,与孙和关系密切的人士多来自江东士族,他们受到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江东大族的政治代表陆逊被逼死,顾承等江东大族的人士也,与之相比,与孙吴政权关系密切的“鲁党”人士,如全寄受到的惩罚则要轻得多。这样的冲突伴随孙吴政权始终,并在孙吴的最后一任君主孙皓期间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孙吴也随之灭亡了。
(三)魏晋南朝的吏和赋役
由于直接和编户齐民打交道“吏”在我国历史上的地位相当重要。从东汉末期起,在魏晋南北朝期间,吏的地位不断下降,东汉末期“吏的身份地位已与自由的兵户相等,吏兵,吏士同称;吏已属于服役阶层……魏晋时,甚至规定长官可以对低级吏行使鞭杖等刑罚……到晋代时,低级吏之卑微几与奴仆同列”。有论者认为这个时期内吏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等级,即“吏户”,“吏和兵一样也实行世袭制度,要世代为吏,依附性极强,非经官府解除吏名,不能恢复平民的身份。”,不过关于这点还存在争议,比如“少数上层的吏,地位接近于官,多以广有钱财的庶族地主充任,是庶族地主进入政治舞台的必经阶梯。”(郑欣,1989:80)。总体上看,由于“吏”主要是依存于官僚制的,在官僚不发达,受到抑制的魏晋南北朝绝大多数时期,“吏”的作用和地位都不高。当然,这个时期的“吏”也有不少类型,如处于军事统帅和士卒之间,并能在休假期间享受国家“廪赐”的“将吏”等等。
如前所述,虽然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的庄园经济十分发达,但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需要承担“国家”,其实就是君主的赋税和力役的人口。和其它所有中国传统王朝一样,“举凡宫室苑囿、宗庙社稷、陵墓等皇家建筑,城池、官署等官府建筑的修建,以及运输、筑路、造桥、伐木、筑防、筑堰、铸造兵器等,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公役,都是由劳动人民的无偿劳动即徭役来完成的。“同样和中国历史上的所有传统王朝相同,“官贵、士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荫户”拥有免役特权。当然妇女也是免役的。
就兵役而言,曹魏时期实行了“军户”制度,“士家专列兵籍,士家之子世代当兵,士之子称士子或士息,到了成丁年龄,则应征为兵”,而且,不仅是士兵及其儿子,“全家隶属于主管军府”。从此开始,世兵制在曹魏和西晋成为最主要的兵役制度,募兵制则作为补充。但是到了东晋南朝,随着战争规模扩大且更为频繁,同时由于“军户的身份更加低落,通过军功封侯罕见史籍,世袭兵几乎被凝固在卑贱的地位上”,这样的状况显然不会起到增强军队士气和战斗力的作用,东晋南朝政权甚至要“多次以解免军户身份作为刺激士气的手段”,加上战争的损耗,结果就是“军户数量大量减少,战斗力下降,致使世兵零落无几,兵源极缺”。在这种情况下募兵的重要性自然上升,前述的东晋流民武装北府兵即为重要例子,南朝亦然,这无疑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同时,部曲再度作为权宜之计流行起来,“自刘宋后期,每逢战事即准许将帅自行招募部曲”。不过,和东汉末期到两晋时期的部曲不同,这时候的部曲“与接纳的将帅之间不是主人和私属、私兵的关系……只是军事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而这种从属关系的世袭性并不明确。”,换言之,这时候的部曲已经不再是私人武装了,而是募兵。
至于赋税,从曹魏时期开始,“沿袭两汉调的名称与征收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并“取消了算赋和口钱”以后,实行了“户调制”这样一种按户征收绢绵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初期是按照人民的贫富程度计算税率,从萧梁时期开始,改为按口计征。西晋时期的“户调式”也正式地将曹魏和孙吴在事实上予以认可的豪强士族对“宾客”的庇护合法化了。田租缴纳谷物,户调缴纳绢绵,也成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通行的赋税征收制度。这种制度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时期内商品经济的凋零,和自然经济的发达。
五、九品中正制的没落以及崩溃
这个过程同时也是士族的腐朽堕落过程。在九品中正制下,尤其是南朝的高门士族可以不考虑政治形势,亦即皇帝的更替而维持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地位。在这种状况下,他们不仅通过重视丧礼和所谓“家讳”,标榜门户,禁止寒门和士族通婚乃至交往,垄断所谓的“清流”官职,并发展出了专门的谱牒之学等措施极力维护自身的地位,同时发展出了一整套特定的“文化”和行为方式。
首先,他们特别注重声音和容颜等外表仪态,早在西晋时期,潘岳等美男子就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名人,甚至盖过了他的文学才能,《世说新语》里的相关记载也是连篇累牍,到了南朝后期,已经发展到了“时人的品评人物,不是注意局量才识,而专注面目体态”的程度。同时,高门士族还“制造一种空气,使人感觉不涉事务为高远,而躬亲事务为庸俗。因而形成一个禁人作事迫人偷闲的作风” ,甚至以从事实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活动为耻。
其次,与上述的鄙视实际政治活动相应的,东晋和南朝的高门士族特别重视文学、书画、音乐、弈棋这些活动,把它们“都变成了和种菊花养画眉等同类的把戏,而不是从它的实用价值或艺术价值去看它”。不仅如此,到了南朝,连魏晋时期盛行的,曾经在中国哲学史上具有相当意义和地位的清谈都已经失去了意义,“它既不是谈的经邦济世的实,也不是讲的宇宙人生的哲理,因为三玄名理都是些空而无物辩而不实的伎俩,是些与实际生活脱节的空言和虚无缥缈的诡辩,只是为士族们安富尊荣的生活的一些装饰品而已。”。在这种“文化”中,所有的文化活动都失去了实质的意义,成了“无关实用的技巧,不费思想的知识,只是士族们消磨岁月的玩意儿”。
最后,与严格遵守儒学规范的东汉末士族,如前述的河内郡司马家相比,两晋南朝的士族们也不再受这些规范的约束。早在曹魏末期,五石散的流行,竹林诸贤不拘礼法的行为已经众所周知,这种行为到了南朝更加变本加厉。如果说上述行为还只是在事实层面蔑视礼教规范,就曹魏末期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抗议以儒学礼法大族自我标榜的司马家族及其亲信在政治斗争中使用的残酷手段,那么到了东晋,对于礼教的蔑视已经深入价值层面,“安遗坦之书曰:‘……若轨迹,崇世教,非所拟议,亦非所屑。’”。除此之外,早在西晋,士族的奢侈风气就十分严重,何曾“日食万钱,犹云无下箸处”,石崇和王恺的斗富只是一个缩影。皇权也公开地包庇其亲信,这样的“文化”或者说行为方式,尤其是蔑视礼教,最初是在逃避残酷的政治斗争,首先是司马氏取代曹魏的过程中大量使用杀戮手段,造成“天下多故,名士少有全者”这样一种状况的过程中形成的,但是,在逃避政治斗争的过程中,东晋和南朝的士族们也毫无疑问地弱化,并最终彻底丧失了自身从事实际政治活动的能力,并极大地加快了他们自身的腐朽过程。
如果说,在南北朝时期一般性的内部政治斗争中高门士族还能够凭借已有的社会经济文化地位使自己置身事外,并迫使皇权――无论是旧有的还是新生的皇权,尊重自身的社会经济文化地位的话,那么在根本不考虑,也不需要考虑任何现行 “规则”的,除了武力之外不知道其它任何手段的侯景这样纯粹的军事集团的直接暴力面前,士族就不堪一击了。正如时人颜之推指出的,“梁世士大夫皆尚褒博带,大冠高屦,出则车舆,入则扶持,郊郭之内,无乘马者。……及侯景之乱,肤脆骨柔,不堪行步,体羸气弱,不耐寒暑,坐死仓猝者往往而然。建康王复,性既儒雅,未尝乘马,见马嘶陆梁,莫不震慑,乃谓人曰:‘正是虎,何故名为马?’”。腐朽到了这样程度的社会阶层,已经成为了社会的赘疣,如何能够抵挡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吗?侯景之乱以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割除了这个赘疣。在梁朝灭亡到陈朝建立的过程中,长期被高门士族排斥在高层政治活动之外,并在南方的开发过程中逐渐积累起社会经济实力的南方本地土豪们纷纷崛起,他们不再像之前的宋、齐、梁等朝代那样只能以高门士族所不齿的“恩幸”身份进入政治领域,相反,高门士族“‘衣冠以为领袖’的江总以及琅邪王仪、王等竟也扮演起‘狎客’的角色来。”,他们甚至将地方的行政和军事职务变成了自己的私有物。与这种情况相配合,陈朝实行了国学试经制度,“现在贵族子弟为了起家,却必须经过试经检查通过学习就能取得的学业成绩,这明显是与贵族主义精神不相容的异端”,同时,“关于陈代的中正,几乎没有值得一提的记载”,九品中正制到了这个时候虽然还没有正式取消,但已经失去了一切活力,走到了穷途末路。
同时,在北方,随着宗主督护制被三长制取代,虽然均田制的实施在北魏到西魏北周期间出现过若干次反复,豪族的力量也几度沉浮,但是总的来说,均田制是朝着强化方向发展的,依附于世家大族的农民的数量开始减少,而依附于“国家”,即君主的编户齐民数量在上升。府兵制的实施也剥夺了世家大族掌握的私人武装力量。以上种种都使得门阀士族的力量趋于衰落,在这种情况下,九品中正制这样一种给予他们大量特权的制度也就难以维系了。同时,从北魏末期开始,“孝廉、秀才已容纳寒人,《北史》、《儒林》、《文苑》及其他传中被举秀孝的很多不属于高门”。此外,东魏和西魏的实权人物高欢和宇文泰都是庶族人物,虽然东魏北齐不得不依赖鲜卑军事贵族,对汉族豪族却是着力打击;西魏更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在大统十六年颁布了苏绰制定的六条诏书,其中的第四条“擢贤良”更是直接对准了门阀士族在选官上的特权;之后,西魏恭帝三年(公元556年),宇文泰实行了以“打破门阀制度下清浊分途”为目的的“复古”的周代官制。时人感叹,“自周氏以降,选无清浊”,虽然北周时期还没有正式取消九品中正制,但是“中正的任务也已经消失了大半……州郡中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大概纯粹变成头衔保留下来”
北周没有完成的任务,将由隋朝完成,“隋代以后州县官由中央任命,中正就无所事事了”,九品中正制也就此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南北朝的考课制度
封建统治者深深地懂得,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安危。因此,他们总是尽最大的可能来对全国官吏实行全面监控。除了建立单线垂直形的监察体系之外,还推行一套自上而下的严格的考课和奖惩制度。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考查,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战国以来,这种考课制度已经初具规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则逐渐形成有定期、有内容、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较为完整的考课体系。
(一)考课期限
秦汉实行一年一考,三年课殿最一次。年考从秋天开始进行,至年底各级官府将考课簿册集中到中央,于次年的正月初一群臣朝会时举行考课大典,然后按分工分别进行考课。魏晋基本因循此制,但是由于战乱频繁,往往不能正常实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东晋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制度,并与官吏任用相结合。按年月久暂定任用先后,年资成为考课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课内容和标准
考课的内容和标准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职事分别制定的。
县一级的主要考课内容是“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严课农桑,罔令游堕,揆景肆力,必穷地利,固修堤防”,以此作为衡量县级官吏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
郡一级的主要考课内容是查其是否有侵渔百姓、接受贿赂、杀赏聚敛无度等现象。郡国向中央上计,主要汇报辖内户口、垦田、赋税的数目,米价的高低,治安情况,监狱在押人犯和死刑数目等等。以此评定治绩,并参照德行作为衡量郡级官吏是否称职的标准。
州一级的主要考课内容是“班宣旧条,务尽敦课”,“督察奸枉,分别黑白”。以州所辖各郡的治绩作为衡量州级官吏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
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考课内容是依其所掌的事务而制定的,并且以品行和能力作为衡量官吏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
对于辅政官员的考课主要在于政绩的好坏,如果出现“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以及地震、河决、草木不生、君臣不正、民有怨声、兵乱流亡等天灾人祸和社会动乱,辅政官员要承担责任,这也是考课辅政官员的主要内容。
对于军官的考课,主要是在于武艺和统领指挥部队的能力。
“功令第五:士吏、候长、烽燧长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即一次发弯12支,中6射者为合格。对带兵的将领要考课其行营部伍、伤病逃亡和军功战绩。
除按职务分工制定考课内容和标准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这些被认为是对官员们的基本要求。
(三)考课行政
两汉时期,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如果皇帝不亲政事,考核由尚书负责,交皇帝核准。东汉光武帝和明帝“躬奸吏事,亦以课覆三公”。此外,尚书考核列卿,御史中丞考核刺史,丞相、三公、刺史考核郡国守相,郡国守相考核县令长、丞、尉,县令长考核乡三老、啬夫,实行层层考核。对于各级官府的官吏,由本部门的功曹负责考核。除此之外,中央政府部门还按职能向全国实行单项考核,诸如民事、军事、农事、工程漕运、司法断狱、学校礼仪等方面均另制定有考课制度。推行这种纵横有序、层层考核的制度,其统治意图是使“抱功修职之吏无蔽伤之忧,比周邪伪之徒不得即工,小人日销,俊艾日隆”,以期振颓起衰,发挥积极的作用的而,考核的权力分散,执行又多流于形式,使考课仅及长官而不及吏,于是“郡国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郡国“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漫,以避其课”。每个考课单位都是一个群体,分别对本长官负责,主持人多不愿秉公执法,破除情面,正如东汉王符在《潜夫论》里所说的那样:“尚书不以责三公,三公不以责州郡,州郡不以讨县邑,是以凶恶狡猾易相冤也”,考课制度的陋弊几乎是与该制度本身同步发展起来的。魏晋南北朝时期不断集中考课权,由尚书和侍中统一负责考课,五品以上官由皇帝和公卿评议。但对地方官的考课仍以上计和层层考核为主。由于战事频繁,士族们阀把持大权,考课之法时遭破坏,虽然帝王不断三令五申,并且增加考课课目,仅南朝梁的考课课目就有58种,然而“晋朝南渡,优借士族。故江南冠带,有才干者,摧为令仆以下,尚书郎、中书舍人以上,典掌机要。其余文义之士,多迂诞浮华,不涉世务,纤微细过,又惜行捶楚,所以处于清名,盖护其短也”。可见,当时的考课制度已经与其本意背道而驰了。
(四)奖惩制度
在考课中,成绩特别优异的被称为“最”。对于那些被评定为“最”的,要给予重奖,其余再按优劣排列名次。对成绩优良者的奖励大体是按口头褒奖、行文褒奖、增加俸禄、赏赐黄金、提升职务、赐爵封侯的顺序由低到高进行的,有时也数奖并行。例如,西汉召信臣为南阳太守,“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被认为各项考课成绩皆优,因此赐黄金40斤,提升为河南太守,并诏行全国。又如,赵广汉为阳翟令,以治行优异,越级提拔为京辅都尉。在南朝时,还“著令:小县有能,迁为大县,大县有能,迁为二千石”。对官吏的提升称为“迁”,一般积功久任的为“平迁”,有特殊功绩和蒙受恩宠的拔擢,称“超迁”或“擢”。考课为“最”者,一般都“超迁”一等,因无官缺不能升迁的则以增秩、赐金、封爵作为补充。对于治行特别突出的,在死后还要受到奉祀悼念。如西汉的召信臣和文翁,经皇帝批准,在家乡立祠,在原治郡,“岁时郡二千石率官属行礼”,在他们的遗冢前举行祭奠之礼。这些措施无非是为提高官员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尽忠职守。奖励是君主用来笼络官僚,平衡各种政治势力,巩固并加强君主专制的重要手段,当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考核中,成绩较差的被称为“殿”。对那些被评定为“殿”者要追究其责任,“吏有罪”为汉代“七科谪”之首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对不称职守或违反朝章法纪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处分是按申诫、鞭杖、罚金、降秩、降职、罢官、判刑、抄家、处死、诛连家族等顺序由轻到重地进行,有时也数罚并行。对考课不称职和被监察人员指控的二千石以上官吏,先要由三公或尚书派遣掾史或郎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者,奏请皇帝加以黜免或交廷尉问罪;如情况不实,指控者也要受到处分。如东汉光武帝时,大司空宋弘“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明帝时,太尉赵熹“坐考中山相薛修不实免”。二千石以下官吏由专管考课的掾史进行了解和责问,并可以进行一些调查,如认为确有犯法嫌疑,经核实后,报主管长官来绳之以法。主管长官对辟用的吏属有直接处死权。如南宋时,历阳太守刘湛,对“奸吏犯脏百钱以上,皆杀之”。但对朝廷任命或经朝廷核准任职的官,主管长官则不能擅自施刑,要上奏朝廷获准后再行处置。对下属的惩处,往往在一年一度的课吏大会时与奖励同时进行。西汉东海太守尹翁归,“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惧改行自新”。这样借课吏大会以行奖惩,是为了促进吏治。“赏罚所以劝善禁恶,政之本也”。封建统治阶级深知,兼用刑罚旌赏手段是管理和约束官吏,强迫他们接受驱使和遵守朝章的有效办法。然而,在当时,任何制度都是围绕着君主专制而制定的,由于立法和执法中的偏差,以及君主和各级官吏的个人爱憎,奖惩往往又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和陷害他人的手段。例如,汉代的霍光“赏赐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东缯三万匹,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这是由于霍氏已经执掌重权,皇帝对他又恨又惧,“内严惮之,若有芒刺在背”,所以给予逾格的重赏,一方面是为了安抚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帝位。这是一种不得已的权宜迁就,是对实际专权威胁无可奈何的妥协手段。一旦皇帝恢复自己的权位,曾蒙受重赏的霍光便“身死而宗族竟诛”。又如,韩延寿在郡多次被考课为最,因案校御史大夫萧望之散放官钱事,反被萧望之案具以前旧事而坐弃市,虽然“百姓莫不流涕”,但最终仍难免于死。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史册中屡见不鲜。“阿旨曲从,则光宠三族,直情忤意,则参夷五宗”的现象,是伴随着赏罚不明、奖惩无信而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