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课
天课阿拉伯语称为“扎卡特”,它是伊斯兰教以真主的名义向穆斯林征收的一种宗教课税。“扎卡特”字面意思是“洁净”,意为通过交纳天课而使自己的财产洁净。《古兰经》中提到天课的地方就有80多处,可见天课在伊斯兰教中的重要性。
课,课以洁物。《正教真诠·五功章》谓:“课施有二:曰己之施,乃身心智慧,施于主,施于君亲,施于天下也,物之施,乃以财帛谷粟之类,施于危困,济其饥寒也”。《天方典礼·五功篇》谓:“课,以亡己也”。“求道之士,外亡诸物,内亡诸己,则系恋之念全消,沾染之事悉化,不必刻意求道而道,自不觉其浑融妙合矣”。
穆罕默德宣传伊斯兰教初期,天课是一种自愿的施舍,被认为是宗教上的善行,名义上是济贫。穆罕默德迁居麦地那以后,把交纳天课定为每个穆斯林必须遵循的义务,并提倡穆斯林多多交纳天课。伊斯兰教规定,凡穆斯林除正常的家庭开支外,其盈余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金银、牲畜、粮食、矿产品、商品等按照不同的税率交纳天课(现金交纳天课的税率是2.5%),田园、房屋等不动产可以进行折价计算后交纳天课。天课的税率有最低点,但没有最高点,一般按照穆斯林的自愿交纳。天课一般是一年交纳一次。在早期的哈里发国家,天课则成为通过宗教形式征收的国税,后来在伊斯兰教国家中,天课则由各个国家的政府正式征集。并由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在当今,尤其在非伊斯兰教国家,天课是一种穆斯林个人遵行的宗教义务,国家税收与天课是分开的。
《古兰经》规定了接纳天课的对象主要有:贫穷的人;一无所有的人:征收和管理天课的人;刚皈依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没有能力赎身的人,一般指奴隶(现代社会很少见);负有债务,不能还清债务的人,但不能给予因喝酒或赌博而欠债的人;为主道工作的人,过去一般指为真主之道出征的人或求学的人,现在也指为宣传和维护伊斯兰教而从事研究和出版的人;途中贫穷的人,一般指旅行者在外期间,他的钱物已用尽或其钱物被偷等原因而贫穷的人。
对于穆斯林来讲,交纳天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它既是个人的自觉行为,也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穆斯林学者认为,天课可以调节贫富对立,消除天课接受者对富人愤愤不平的心理和嫉妒心理,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猜忌、仇恨和不满心理,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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