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汉代女性与经济
关键词:汉代;女性;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82-02> > 汉初,经济凋敝,百废待兴,统治者大力推行“与民休息”的政治措施,随着铁农具的增多,牛耕的普及,水利灌溉的发展,施肥、耕种、新型纺织工艺等生产技术的改进,汉代的社会生产力与前代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生产迅速恢复并发展起来,女性也广泛地参与了各项经济活动,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一、农业> 农业是汉代最主要的生产部门,也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史书中不乏女性从事农业的例子,如《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后汉书·王良列传》记东汉初王良虽为大司徒司直,但他的妻子“布裙曳柴,从田中归”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同书《承宫列传》记载承宫和妻子一起“之蒙阴山,肆力耕种”。《逸民列传》则记载了高凤“妻尝之田,暴麦于庭,令凤护鸡”;庞公在田间劳动时“妻子耕于前”,夫妻协力,共同劳作。夫妇共同在田间劳动是最平常不过的农村劳动场面,这一点在汉代画像石上也多有反映。四川成都西郊出土的画像砖上,共刻有男女六人,其中两人手执镰刀,顺次收割,三人弯腰随后拾稻,一人肩挑手提餐具,刚走近田边,为收割者送饭。收割者裙式装束,似皆为妇女[1]。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战乱,男子外出服兵役、徭役等,妇女更成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如东汉后期,为了进行讨伐诸羌的战争,几乎所有壮年男子都上了战场,致使国内出现了“麦多委弃,但有妇女镬刈也”,“小麦青青大麦枯,谁言获者妇与姑,丈人何在西击胡。” [2] 正是对妇女承担沉重农业劳动的生动写照。除了直接参与耕田收割这样的田地劳动,汉代很多女性还从事和粮食加工有关的劳作,如嘉峪关3号墓5号墓砖上就有农妇持连枷打场的画面。向仓库送粮也常常有女性常常参与,晋宁石寨山贮贝器上的“上仓图”即有成群结队的妇女头顶盛放谷物的器具,正向粮仓走去[3]。河南密县打虎亭发现的东汉墓中画像石也有女子参与交租的场面[4]。加工粮食的劳动是非常繁重的,被称为“舂”。死后,其宠姬戚夫人就被吕后“髡钳衣赭衣,令舂”[5] 。> 二、纺织业> “男耕女织”这种生产模式,是封建经济在形成过程中按性别形成的自然分工,也是中国数千年不变的传统生产方式。从桑园到蚕房,从纺车到织机,到处都是女性忙碌的身影,她们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汉代纺织主要有三种生产形式:> 1.官营纺织业。汉时有东、西织室,设在京师长安,由“织室令丞”主管,规模很大,每年费用达5 000万,是“主织作缯帛之处”,生产出来的织物主要供皇室和官府使用。另外,纺织中心齐郡临淄设服官之所,称为“三服官”,三服即指春、冬、夏三季所需用的丝织品[5]。据《汉书·元帝纪》记载,元帝时三服官“做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巨万”。逄振镐先生推算,齐三服官后和之前相比,工人大约增加了500倍左右,一年耗费约增加了数百倍。说明了汉代纺织业的长足发展[6]。除了一部分管理和辅助人员外,东西织室里均为训练有素、身怀技艺的纺织女工和有技艺的女刑徒,如《史记·外戚世家》就记载,文帝母薄姬曾是魏王豹后妃,在其失败后被“输织室”。> 2.私人作坊。私人作坊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主庄园内的手工作坊,所生产的纺织品主要是为了满足田庄内部的消费需要,剩余部分才出售求利。另一类是商业性质的私人作坊,如《汉书·张汤传》载:“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穿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张家拥有规模较大的手工作坊,纺织业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从记载来看,其产品基本上不是自给消费,而是面向市场的求利商品。《汉书·货殖列传》也说:“通都大邑,酤一岁……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答布、皮革千石。”这说明在当时的商业贸易中、帛、絮、布等纺织品是市场上非常活跃的商品,也说明市场上这些大批量的商品,除了部分是小农家庭纺织自用后的剩余品外,一定还有大量的个体手工业者和私人经营的手工业作坊存在,这些作坊的丝织品都是为了盈利而作为商品来生产的。显然,在这样的手工场中,所雇佣的纺织者也应是有一定技艺的民间纺织女子。> 3.作为家庭副业的手工纺织。纺织业是汉代民间分布最广的家庭手工业,亦是家庭经济的一大支柱,家庭成员的衣服开销,国家租赋的交纳都赖于此。当时一匹缣的价格为六百一十八钱,一匹绢的价格为五百钱,而精美的纺织品价格则更加昂贵。相对来说,当时粮食的价格比织物要便宜得多,文景时,粮价每石粟为十余钱至数十钱,“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即使不吃不喝,不纳国家田租,把粮食全部出卖,也仅得千余钱。可见,女子的女红收入有时甚至超过男子的收入,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7]。《东观汉记》卷十八《范丹传》载,东汉莱芜县令范丹去官后,其妻“纺绩以自给”。《后汉书·列女传》记载乐羊子妻以纺织来养活家人,供丈夫读书,可见纺织的收入不菲。因此,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妇女劳动是极端辛苦的,“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东汉荆州秭归县许多人家的女儿终身不嫁,被幽禁在家里,埋头纺织以供给朝廷。直至,这一带仍称呼进贡的布帛为“女子布”。在两汉史籍中,描写自耕农“温衣饱食”“布帛充用”“百姓充足”之类的赞誉之辞数不胜数,虽有溢美的成分,但妇女纺织在家庭收入中占相当比例,是毋庸置疑的。> 三、商业> 周代就已经出现了女子经商的情况,《周礼·地官司徒·司市》记载有朝买夕卖的“贩夫贩妇”。汉定天下后,商业就开始活跃起来,在商品经济的刺激下,趋利求富遂成为一种风气,“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必然也对包括女子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产生影响。《西京赋》说到长安商业的发达,“尔乃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何必昏于作劳,邪赢优而足恃。彼肆人之男女,丽美奢乎许史。”其中所谓“裨贩夫妇”、“肆人之男女”都说明在商业领域中女性的活跃。女性商人在史书上多有出现,如朱“少孤,母尝贩缯为业”。馆陶公主男宠董偃之母是一位贩卖珠宝的商贩,经常出入公主及上层贵妇家中兜售珠宝。在出土文物中也有关于女子经商的记载,如汉简《侯粟君所责寇恩事》22.1—36简册,就是一份完整的关于商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案卷。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案中,粟君并没有参与实际的商业经营,而是其妻参与整个商业过程,与人一道去外地贩运、收债等等[8]。一些当时的法律诏令也说明了女子经商的普遍性,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王杖诏书令》简册[8],其中有关于老年女子经商有所优待的条文:“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即女子年60 岁以上,如果没有儿子,可以享受经营商业,政府不征收市租的优惠,可见当时颇有老年妇女经商的情形。同篇“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也宣传了大致同样的政策。不过,总起来看,女性从事长途贩运的行商与巨贾较少,大多是沿街叫卖或上门兜售的小商贩,或是开小店铺的店主。东汉冯衍在他的信中提到一种“贩糖之妾”,即卖糖的女子[2]。可以看出,汉代女性在商业领域的活动是十分活跃的。> 汉代女性经营酒店业的也为数不少,《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为泗水亭长时常从王媪、武负贳酒,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龙,怪之。”这里的王媪、武负,都是以卖酒为业的女老板,她们经营的酒店,应该都在“泗水亭长”管辖范围之内,《史记·正义》云:“秦法,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酒店在最基层也极为密集,更不要提繁华的都市了。也说明汉代女子经营酒店是一项比较普遍的职业。《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也载:“相如与之俱之临邛,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这是汉代著名才女卓文君当街卖酒的记载。汉乐府中也有“胡姬年十五,春日独当垆”的诗句。《后汉书·刘盆子列传》记载吕母“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沽者,皆赊与之”,虽然吕母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但是少年多有来沽者,说明女子经营酒店,当时应是一种普通行为,所以吕母才能以此为掩护,收买人心,为子复仇。四川彭县出土的“汉代女子当垆卖酒”画像石,以实物证实了史料的记载。> 总之,汉代女性在当时主要的经济生产类型——农业、纺织业、商业中均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在职业类型上,其劳动形式已经多样化,她们的生产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女性从事职业的广泛性、重要性使得她们在社会活动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相应地具有较重要社会地位。> > 参考文献:> [1] 何浩天.汉画像砖与汉代社会生活[M].北京: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69:49.> [2] [汉]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1003-3281.> [3] 林声.晋宁石寨山出土铜器所反映的西汉滇池地区的奴隶社会[J].文物,1975,(2).> [4] 安金槐,王与刚.密县打虎亭汉代画像石墓和壁画墓[J].文物,1972,(10).> [5] [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558-3937.> [6] 逄振镐.秦汉时期山东纺织手工业的发展[J].齐鲁学刊,1983,(1):53.> [7]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49-244.> [8]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