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与家规
满族因袭先人旧俗,亲宗族,重血亲。女真人“依山做寨,聚其所亲居之”,其所居之村屯称为“族寨”,即血亲家族往往同居同迁,形成一个族寨,即同一哈拉穆昆。新中国成立后,满族仍喜聚族而居,如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腰站村,即爱新觉罗氏家族聚居村。抚顺县石门寨即满族金氏聚居村等。世代聚居的村屯往往以哈拉命村名,如新宾的穆家、吴家、张家,本溪县的富家、赵家,抚顺县的李家、王家,岫岩县的洪家、王家,凤城市的赫家,清原县的那家、章家等,皆因满族乌雅察氏、兀札喇氏、张佳氏、富察氏、伊尔根觉罗氏、李佳氏、完颜氏、洪雅氏、赫舍礼氏、那拉氏、章佳氏等聚居为一村屯,依其冠汉字之姓命村名。
满族宗族聚居村屯,都有宗亲公举拥立的穆昆达,即族长。族长在宗族中不仅是长辈之人,主要是德高望重,办事公正,在宗族以及外姓中都享有很高的声誉。由于宗族聚族同居,人口繁衍,不得不扩居,别立村屯,为了便于管理宗族内以及宗族与夕嗾关系的事务,每个族居村自选族长,之后再选总族长,统管全族事务。如《岫岩洪氏谱书》即将族长、总族长的选举产生、族长权限、任期满或因其他缘故而改选等,均规定得详细而明确。
《满洲萨嘛喇氏谱书》说:族长“虽非官署任职比,而其人为乡望素孚者,始膺兹选”。说的是选任族长的资格必须“为乡望素孚者”。而《吉林他喇喇氏家谱》的《家训?二?和族》条中说:“吾族所居,均在厂北、南,上江、拉法沟等处。仿照选举法,于厂北、厂南各举穆坤一人,拉法沟举穆坤二人。又复选总穆坤一人。凡祭祀祠墓、判事析理,各穆坤议之,总穆坤主之”,说的是族长的选举和权限。族长的权力很大,凡族中祭祀、婚丧、分家、析产、过继、纠纷、修谱以及族外事务等,均由族长处置裁决,对族中违犯族规家法的人,轻者责训,重则鞭打,甚至送官惩治,有的甚至扭至祖茔杖死。对外,族长可以代表本族,负有保护本族利益的义务。
满族家庭旧时以大家居多,甚至有“四世同堂”者,备受尊崇。在这样的大家庭中,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嫡庶有等,尊卑井然,俗曰“家有百口,主事一人”,少辈人对长辈人恭恭敬敬,不敢有些微怠慢。虽男女有别,男女地位几乎相等,但入关后满族妇女的地位则逐渐降低。而未出嫁的姑娘在家中地位仍然较高,故有“当家姑娘”的说法。
过去满族十分重视“门风”,即家风。门风的好坏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稳固。为了保持好的门风,长辈人不仅言传身教,且有一定的家法族规来制约族人。如《李佳氏家谱?家传》说:“古人云,富贵如传舍,惟积德可以久居。为此,手示我李氏子孙知悉:若不遵予手谕者,非李氏之种也。”家传中将请医治疾、男人主事、保护茔田茔树、读书娱乐、兄足深情、和邻睦友、防盗闭户、饮宴禁酒、孝事父母、婚姻嗣绪、丧葬祭祀,巨至关乎国法,细到饲猫养狗等项,都一一训示,严格要求,细细列出32款,子孙如有违犯,不听责教者,就开除宗族,“非李氏之种”,而不享受宗族的权力和公益财产。严重者甚至重责不贷,由族长、总族长行使权力,强制族人服从。
这种族规家法或成文或不成文,但都起调和族人利益、约束族人行动的作用,使宗族人、家人共财同享,家和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