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澳门
早在十五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便觊觎中国的澳门,千方百计利用它作为在亚洲的立足点和根据地。葡萄牙占领澳门的历史可概分为三个阶段:公元1553年借口货船避风及晾晒物品上岸搭棚「暂住」而入据澳门;1557年,葡萄牙人从广东地主政府租借澳门,从而取得了在澳门的永久居留权,每年向广东地方政缴纳租金。公元1572年以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开始其盘据澳门的时期。中英鸦片战争后的1849年,澳门总督阿玛勒宣布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实行强据澳门。
背景
从15世纪初起,为了寻求黄金与香料,以及找寻传说中的居住在东方的王约翰及其王国,葡萄牙人在国家政权的推动和支持下,开始了以探索东方航路为主要内容的海外扩张活动。明朝正德九年(1514年),葡萄牙人首次出现在中国南海之滨,欧维士(JorgeAlvares)乘船抵达广东东莞县的屯门(现在香港境内)进行香料贸易。
早期来华的葡萄牙人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殖民掠夺,不可避免地与明朝政府发生了军事冲突。16世纪初,明朝军队先后在屯门之役、新会西草湾之役和双屿港之役打败葡萄牙人。这使他们认识到中国国力强大,不能轻易用武力征服,因而改用行贿等手段,以求在中国沿海取得立足之地。
经过
早在十五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便觊觎中国的澳门,千方百计利用它作为在亚洲的立足点和根据地。葡萄牙占领澳门的历史可概分为三个阶段:公元1553年借口货船避风及晾晒物品上岸搭棚「暂住」而入据澳门;1557年,葡萄牙人从广东地主政府租借澳门,从而取得了在澳门的永久居留权,每年向广东地方政缴纳租金。公元1572年以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开始其盘据澳门的时期。中英鸦片战争后的1849年,澳门总督阿玛勒宣布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实行强据澳门。
据史载,明朝于一五三五年(嘉靖十四年)将广州市舶司迁到澳门后,便允许外国商人到此入泊和经商贸易,澳门从此「开埠」。各国商人在此接受中国官员检查,遵守抽盘(即徵税),就船交易,市毕即去。货物迟迟不能脱手而需要登陆者,也只许搭盖茅屋暂住,交易完毕后必须撤屋离去。
在十五世纪中叶以前,葡萄牙远征军在中国沿海不止与中国沿海守军开战,一五四九年(明嘉靖二十八年)中葡战争之后,中国曾禁止葡商上岸经商。公元一五五三年(明嘉靖三十二年),前去澳门的外国商人借口商船遇到风浪,海水打湿了贡物,要求上岸晾晒。葡商乘机混入其中,并冒用外国商人名义,以千两银子的代价买通广东海道官员答应他们上岸的要求。葡人才能登岸「暂住」,但却从此「常驻」下来到了公元一五五四年,葡国船队司令苏萨对广东海道副使汪柏行贿后,葡人进入澳门的活动开始增多,葡船抵泊澳门日益频繁,并企图将澳门作为固定停泊地。葡萄牙人运来砖瓦木石,盖屋成村。至一五六四年,葡人盖建的住所已有千间以上,在澳葡人也近千人。至一五七0年,葡人在澳门又兴建了三座教堂、一家医院和一间仁慈堂。使澳门由临时泊口变成了葡萄牙人在中国进行商业贸易和停泊船只的永久居留地。
葡萄牙人在澳门站住脚后,就加紧贿赂握有军政实权的广东海道副使汪柏等人,每年馈赠白银五百两,以巩固葡人在澳门的地位。直到汪柏调离广东,接任的海道副使才发现其前任受贿事,并将葡人交来的五百两贿银作为地租上缴国库。自此,葡萄牙人每年向明朝政府交纳地租银五百两,不久又另加火耗银十五两。
1572年,澳葡由原来无地租变为每年正式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500两,是澳门领土属于中国的明证。直到1848年,葡人一直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正是对中国在澳门的主权的承认。地租银的形成和规范化,还说明广东官府在事实上已承认居澳葡人的所谓“租居”地位。
葡萄牙人向明朝政府交纳地租,表明他们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他们不过是租居而已。与此同时,明朝官府接纳这笔租金,而将之载入万历年间刊行的《广东赋役全书》,则表明中国官方已正式允准葡萄牙人租居澳门。
在葡人“租居”澳门的270多年内,明清政府对其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设置管理澳门的机构和官吏,制定有关法规,严加军事防范,派遣政府要员巡视,行使中国对澳门的主权。
明朝政府在澳门设有提调、备倭、巡缉等官员,这些官员统称“守澳官”。澳门的主要行政司法等职能,则由香山县知县主管。他对居澳中外居民具有广泛的管辖权,诸如编查中外居民的保甲户口、核准澳中房舍的修建拆毁、征收澳内村民田赋及葡人地租、审理中外居民之间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发布各项行政命令、缉解内地逃犯、查验出入港口船只,等等。雍正八年(1730年),两广总督郝玉麟等因澳门中外居民日众,距县遥远,知县县务殷繁,不能兼顾,奏请设香山县丞一员,作为分防澳门县丞。乾隆九年(1744年),清政府将肇庆府同知改设为广州府海防军民同知,通称澳门同知,移驻前山寨。至此,以澳门同知为最高实际负责官员,与香山知县及县丞互相协调,共同管理澳门事务,构成鸦片战争前清政府管治澳门的体制。
在关税征收方面,康熙年间,清政府在澳门设立粤海关监督行台,作为粤海关监督巡视澳门驻扎之所。其后澳门作为海关属下的七处总口之一,下辖关闸、大码头、南湾和娘妈阁四小口,居于与省城大关总口同等重要的地位。
明清两代政府根据澳门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多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章程和条例,责成“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遵守。例如,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海道副使俞安性和香山县令但启元巡视澳门后,针对葡人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海道禁约》。乾隆九年(1744年),首任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印任光订立和颁布了《管理澳夷章程》7条。乾隆十四年(1749年),澳门同知张汝霖和香山县令暴煜议定《澳夷善后事宜条议》12条。
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方面,中外居民之间的纠纷,乃至刑事方面的案件,亦由中国官吏依照中国法律审理裁决,并饬令澳葡当局遵照执行。
除依据法规对居澳葡人实行日常管理外,为防止澳门葡人哗变,明清政府还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万历二年(1574年),明朝政府在扼守澳门与香山县咽喉的地方莲花茎建立关闸。关闸为中国传统的古城楼建筑,有中国官兵把守,规定时间开放,以便利彼此间交易。
数百年间,明清多位封疆大吏巡阅澳门,传达中央政府对在澳葡人的政策,并处理重大问题。明朝万历四十二年(1613年),两广总督张鸣冈派遣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县知县但启元巡视澳门。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春,工部尚书杜臻、内阁学士石柱在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陪同下,曾在澳门巡视两天。此后,广东官员对澳门的巡视十分频繁。1839年9月3日,钦差大臣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桢巡阅澳门,可以说是明清官员巡阅澳门的高潮。
对澳门的葡萄牙居留地,明清政府在行使中国管治权的同时,默许葡人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居澳葡人在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官吏管治的前提下,按照古希腊城邦、西欧中世纪自治城市以及葡属海外领地自治的传统,设立具有行政、司法、财政等职能的自治机构议事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管理葡人的内部事务,实行葡式的政治法律制度,并由葡萄牙政府和葡属印度政府核准这种自治权利。
在“租居”澳门的270多年内,葡人基本上能够服从中国政府的管辖,但也有违反中国政府法令的扩张意图和行动。
例如,1605年前后,居澳葡人通过贿赂守澳官员,并不经过中国高级官员的允准,擅自修筑军事工事。他们先后建成控制南湾的伽思栏炮台和南环炮台,位于妈阁庙附近、控制北湾的小炮台,还在1616年开始修建俗称大炮台的三巴炮台,并于1622年完成北起大炮台山麓、东抵伽思栏炮台附近海滨的一段城墙。当时澳门面临其他西方殖民者入侵的危险,确有设防的必要,但葡萄牙人未经允准擅建城墙和炮台,严重违反了明朝政府的有关规定。
又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葡萄牙殖民大臣卡斯特罗,以女王玛丽亚一世的名义,颁布《王室训令》,将前此葡人为中国赶走海盗,获得澳门作为酬劳的谣传加以发挥,说成是葡人赶走了整个香山地区的海盗,从而占领了澳门,发生争议的葡人对澳门的主权,建立在征服权利的基础上,是由葡人流血得来的,指责清政府颁布的《善后事宜条议》完全摧毁了基督教义及葡萄牙王室的主权。这是葡人入据澳门200多年来,葡萄牙政府在澳门问题上对中国主权的第一次公开挑衅。他们颠倒黑白,以“征服者”的姿态,指责中国政府管理澳门的法令侵犯了葡国的“主权”。《王室训令》颁布后,澳葡当局拒不服从中国政府管理的事例增多,并多次提出改变清政府对澳门的管治体制的要求,但未能得逞。
结果
公元一五七八年,明政府重新开放广州的对外贸易,澳门一时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口岸。随着葡萄牙人定居澳门日众,势力渐强,别国商人相继离去,澳门遂为葡人所占据。他们在此筑城建寺,独享其利。于是,澳门已由原来的各国船只停泊交易之所变成了葡萄牙人在东方的贸易基地,被划入了葡萄牙的势力范围。一六二三年葡萄牙任命了首任澳门总督;赋予其统治澳门的权力,但仍向中国缴交地租。一八四二年,中英鸦片战争,中国战败;葡萄牙人也以中国软弱可欺,从此不再向中国缴交地租。一八四五年,葡萄牙女王更片面宣布澳门为葡萄牙殖民地自由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