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
大约宋理宗时,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
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
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
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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